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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印发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
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自治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圆满收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污染防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总体目标
(一)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全年达标天数比例达到83.8%,未达标的10个盟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12%。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5%,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1%。
(二)52个国控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59.6%,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3.8%以内;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或高于81.0%;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7.1%,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7%;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均不低于95%。
(三)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四)按照中央要求,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按时序进度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严格实行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3个2019年空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年底前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包头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不再审批焦化、电石、钢铁、水泥、铁合金等行业新建项目,千里山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园区不再新建化工项目。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盟市落实完成,不再列出)
2.加快优化产业布局。
(1)实行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三挂钩”机制。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并尽快推行实施。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盟市、旗县(市、区)精准落实。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空间格局。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包头市加快制定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山南地区(主城区和土默特右旗)不再新建高污染项目。兴安盟年底前制定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中、长期计划,限期退城,逾期依法予以停产。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实施工业全面达标计划。
(1)深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按照“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分类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年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整治,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推动钢铁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一厂一案”;完成190万千瓦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应尽快改造。疏导落实火电超低环保电价。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新、改、扩建涉VOCs项目,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安装废气收集、高效治理设施。推进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加快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快燃料清洁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强化排放标准刚性约束。2020年1月1日起,重点地区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值,对超标企业实行按日计罚。全区45米以上高架源纳入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加强冬季燃煤污染防控。
4.实施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年底前区内消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500万千瓦,光伏发电达到1500万千瓦。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79%左右。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加快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有规划、有方案、有施工图,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以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分散式清洁取暖。按照热网互联互通、供热统一调度要求,打通供热管网“断头路”,形成多热源联合供热环网,互相调剂、互为备用、互相补充。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力争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旗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达到60%以上。
牵头部门: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开展燃煤综合整治。旗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020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地区,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燃煤锅炉有效整合,优先利用热电联产实施供热替代,推动燃煤供热锅炉有序退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相关盟市全部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散煤削减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
7.加快调整运输结构。加快推动实施“公转铁”三年行动计划,加快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重点行业企业要达到50%以上。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统筹车、油、路综合治理。
(1)严格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扩大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区域。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国三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清查取缔黑加油站点,保障油品质量。年底前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公安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加快推动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并实现三级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推行I/M制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推进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试点,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检频次,重点区域秋冬季抽检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区域不低于50%,严格管控高污染车辆驶入禁行区。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四)加大扬尘治理力度。
9.严格监管建筑施工扬尘。旗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各类工地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地市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达到60%。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五)强化乌海市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联治。
10.编制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煤矸石、煤田自燃、渣场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重污染行业规模控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区域性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巩固细颗粒物(PM2.5)首次达标成果,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1.加快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实行绩效分级管控。做到应急减排清单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全覆盖。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于2020年3月30日前制定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6月底前制定完成“一厂一策”企业应急减排方案,发布实施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他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7月底前全部完成修订并发布实施。应急分级响应期间,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应急厅,内蒙古气象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原则,统筹推进土默特平原秸秆禁烧工作,坚决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5%,杜绝发生露天火点。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气象局
13.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制。重要节假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9月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方案。
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4.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全力推进大气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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