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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2020-04-02 14:36来源:甘肃科技作者:张达玺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核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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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问题一直存在并且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从企业每年制定的监测计划开始,经过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按照核查的基本数据分配配额、到最终交易、履约,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文章针对现在暂时纳入交易的行业企业在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到未来的核查工作。

1 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的主要问题

1)目前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碳核查市场供不应求。根据统计调查,目前我国纳入交易的控排企业大约只有1 万多家,而第三方核查机构却只有300 多家左右,如果想要按时的完成核查任务并保证核查数据的质量,必须要在这些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数量、质量上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很多地方机构如果做了第三方温室气体核查之后,政府在招投标时就不允许其再做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咨询工作,那么就会出现很多核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高质量完成政府委托的核查任务。而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势必会出现一些科研单位、碳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一些工程咨询的公司为企业做一些相关的技术服务,这些单位和公司对核查指南的理解肯定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偏差, 这些偏差有时会误导企业做出错误的判断,也可能影响到各个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和工作过程出现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内容。当然不同的核查机构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同一个核查机构内不同的核查人员之间也会存在着责任心和经验之间的差别。那么这种差别也会直接的影响到核查的准确性和公平公正的结果。

2)碳核查的标准没有详细的完善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和碳交易方面的核查都缺乏统一的核查标准。因为现在的核查指南中存在着与行业划分不符合的情况,同时在公式计算和企业的实际工作流程方面也是存在不匹配, 这造成一些企业的监测计划是比较难实现碳排放指南中的相关要求,难以与指南相匹配。目前来说, 有很多的核查机构对同一个企业在相同指南的应用上都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和解释。一些核查机构对指南的理解范围会比较宽泛,但是一些机构的理解就会相对细致,这些细微区别也会造成企业的排放量计算不一致的问题。有的企业排放量大,有的企业排放量少,一些关键参数的计算方法不统一还会对配额分配造成影响,虽然这些影响不大,但是全国的企业加起来,总的数量增大, 对于我们国家碳达峰计算就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碳交易体系也必定会出现一定的不公平等问题,是现在需要改变的。

3)碳核查的费用没有明确下来,温室气体核查一定要保证第三方的独立性。目前来说, 国内企业历史排放核查的费用全部都是由地方财政支付的。那么有些地方对于履约年度的企业碳排放核查费用是由企业自己支付的。如果是由地方财政支付的核查费用, 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保持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如果是直接由企业进行支付的核查费用,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企业如果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独立招标的形式来甄选核查机构是不可取的, 因为现在核查取费的标准还不够明确,所以就可能会造成一些权利干涉等情况,因此不会采用费用审查的方式。

4)现在的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碳核查正式的核查行业协会还没有建立,全国碳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相关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现在核查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办法,但是缺少了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部门责任的管理。现在全国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大大小小的核查机构都充斥着市场,目前对一些核查机构的咨询认证系统也没有形成可以约束的体系和监管作用。最好还是能够为全国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建立一套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提升学习的平台,可以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提升改进核查质量。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全国的第三方机构管理,还能够避免各个地区的监管力度问题。

5)在的碳交易法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我国的碳交易法律系统是需要统一的。现在的七个碳排放交易权的试点中,只有北京和深圳两个地方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的几个试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的也只是政府文件形式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一些地方机构来说如果核查质量不过关只是违规操作,并没上升到新的高度,而政府文件的法律效益不够强,所以也无法设立行政许可证。如果国家能够加强碳交易法律系统的完善,在碳交易试点中也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相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关于碳交易系统的管理,也会更加有利与碳排放的管理。

2 碳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核查问题的处理策略

1)我国应该建立核查机构的进出退出的机制,需要有效的提升核查业务的能力,必须要完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准入机制, 只有按照公开征集, 机构自愿申请等方式才能保证碳核查的准确性。同时还需要专家审核,相关管理部门提高部门的审定程序能力以及在审定的资质上进行相应的审定, 从而全方面的评估核查机构的信用等级,硬件设施和其发展的潜力等等。通过对于这些必备条件的探索,可以清楚的知道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否具备核查的资格,以及其分级管理的资质。可以有效的提高核查机构的市场区分程度。同时也可以在建立准入机制的时候引入一些退出的机制,将一些不良好的核查机构排除在外,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同时也可以更快的发展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

2)需要进一步完善碳核查行业的标准,需要不断的健全碳排放监测的核算基础。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三方核查指南》的不断完善,可以加强规范谈排查机构审核的工作流程,在科学划分组织边界和合理配置碳配额上,需要给出因为企业的改变合并而产生的一系列的产量变化,这些原因都是导致参数调整的处理办法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所有的包含行为和工艺类型之类的各种核查项目中的详细规定。经过统一的核查标准,可以更好的按照自然月形成一套独立的对口国家发展的改变办法。并且可以一直追溯到原始的能源记载的数据体系中,是非常好的一个方法。

3)建立统一的核查和复查的费用,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也是一件特别好的事情,这可以有效的保证核查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同时也可以确保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国家需要建议我国的碳排放核查以及复查费用是由中央财政来安排专项的资金从而解决第三方机构的核查问题。国家制定了明确的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的取费标准之后就可以公开采购和招标的过程。不会设置任何的具有倾向性的招标的要求, 同时也可以给每个参与的审核机构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机会, 并且还可以保证选出出资得当, 业务能力强的核查单位。同时也可以建立核查费用审查的体系, 保证核查质量的前提下,还可以不断的提高核查的费用效率,以此为基础,可以获得更高权利的寻租空间,是一件十分方便的事情。

4)国家还需要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统筹完善合格的监察系统, 极强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的举办,在搭建核查机构交流的平台中,也需要促进核查内容,模块,关键参数等相关方面的共识。在组织机构技术分享和经验分享这一块地方也需要及时的沟通核查碳排放的问题, 才能够建立全国性质的碳交易市场的核查配套方案和监管体系。只有规范了检查工作,统筹了管理相关信息,将数据条件等等更好的进行了统一的建立, 才能更好的进行管理。同时还需要加强碳排放监管管理法的建立, 确保健全的政策可以保证加快和完善碳交易碳排放的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法规范碳交易管理。并且还需要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同时监管。从七个排放交易试点入手向外延伸,保证可以在区域内建立碳交易方法, 从而实现区域法向上的管理, 并且还需要不断的完善碳排放的总量,以及第三方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更好的管理碳排放的问题。

3 结语

碳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国家和政府都要不断的完善监管体系,从而保证碳排放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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