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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0-04-29 15:5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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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工监测报告及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二、手工监测项目、方法和评价标准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以下简称“DB44/814-2010标准”),其中“总VOCs浓度”项目的监测点位为废气处理前和处理后(含总VOCs浓度、总VOCs去除率)。总VOCs去除率评价标准按《关于开展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四、(三)有关要求执行。

三、自动监控系统比对项目为废气处理前、后总VOCs浓度,比对参比方法采用“DB44/814-2010”标准附录D总VOCs监测方法作为参比方法,监测技术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自动监控系统比对评价按《广州市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指南》执行。

四、自动监控数据使用CEAMS-VOCs每分钟1个监控数据的小时均值取值,参比方法监控时间与CEAMS-VOCs一致,监控结果取低流量采样器(20mL/min)采集的3个等时间间隔(每个样品采样时间20分钟)样品的均值。

六、手工监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VOCs治理设施情况。

(二)监测情况(监测方法、时间、点位、频次等)。

(三)监测结果和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四)监测采样照片。

七、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概况、VOCs治理设施情况。

2. 自动监控设备信息 (原理、品牌、型号、编号、安装时间等)。

3. 监测情况(监测方法、时间、点位、频次等)。

4. 监测结果 (比对误差)。

5. 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6. 自动监控设备照片,监测采样照片。

附:家具制造行业VOCs手工监测指引

一、监测准备

(一)预期有机物调查。

家具制造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1。本指引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1 家具制造工艺过程常见的VOCs

工艺环节

常见有机化合物

调漆、涂装

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

(二)监测工况要求。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二、监测项目

手工监测项目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前总VOCs排放浓度和处理后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总VOCs去除率。

三、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根据“DB44/814-2010”标准的规定,家具制造行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参照表2执行。

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四、采样位置与采样点

涉VOCs作业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的废气,因部分涉VOCs工序未密闭操作,导致生产过程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气排气筒。每套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布设一个自动监控采样口。结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以下简称“GB/T 16157标准”)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要求,对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口位置设置技术要求如下:

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以上。

五、采样和分析

(一)采样。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1992)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标准规定的采样条件。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采样方法及步骤根据“GB/T 16157”标准执行,现场采样须在治理设施前、后监测口,1小时内同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其中,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项目只监测处理后排放浓度及速率。

当出现进口、出口标干烟气流量差别大(大于10%),存在进口流量小于出口流量时,须现场核查排气管路是否异常。

(二) 分析。

根据“DB44 814-2010”标准的规定,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执行。

表3 VOCs监测方法

本指引中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或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方法的选择及操作步骤参照“DB44/814-2010”附录D相关指引。

六、总VOCs去除率计算方法

方法1:总VOCs去除率为同一时刻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排放速率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排放速率值得百分比值。

参考公式:

式中:P—废气处理设施的总VOCs去除率,%;

C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前的排气量,m3/h;

C后—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量,m3/h。

方法2:若废气处理前、后自动监控采样口所对应的排放筒管径大小保持一致,可采用“同一时刻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浓度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浓度值的百分比值”的方式计算总VOCs去除率:

参考方式:

式中:P—废气处理设施的总VOCs去除率,%;

C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C后—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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