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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2020-05-06 13: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船舶生活污水长江经济带常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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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苏省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常州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目标为以长江常州段为重点,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2020年底全市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其中,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按要求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生活污水做到达标排放或者送岸处置;船舶严格按要求使用合规船用燃油。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苏交执法〔2020〕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提升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核心,把切实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统筹海江河、船港城、建用管全领域、全环节系统治理,设施建设运行与更严执法监管同步发力,深入推进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并确保取得成效,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序时进度

(一)工作目标

以长江常州段为重点,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2020年底全市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

1.船舶防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员防污意识明显提升,辖区水域航行的船舶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设备,对产生的污染物依法依规分类储存、排放或送交处置;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按要求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生活污水做到达标排放或者送岸处置;船舶严格按要求使用合规船用燃油。

2.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全面提升。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具备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沿江危险货物码头具备与作业能力相适应的洗舱水接收能力。长江常州段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政策有效实施,各项措施按通告标准落实到位。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服务能力明显增强,长江常州段水上服务区、锚地、过驳区和内河三级以上干线航道上的水上服务区、船闸(待闸区)具备接收能力。

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运行顺畅。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待闸区)等区域以及流动接收船舶设置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所在地城镇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电子联单制度有效运行,接收到的各类船舶污染物依法依规转移和处置。

4.岸电设施使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集装箱、5万吨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岸电设施的建设任务,各主要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等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辖区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

5.污染防治监管能力显著增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信息化执法监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对查获的各类船舶和港口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惩处,船舶防污设施配备不到位、不正常运转、垃圾污水偷排、港口接收能力不足、环保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二)序时进度

用1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

1.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2月至4月上旬)。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各地区要重点从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的配备和运行、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船舶污染物上岸后转运处置运行衔接、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等方面,组织港口经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者、转运处置单位等对照法规、文件标准和整治任务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排查,逐企业、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安排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2.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中旬至11月)。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整治方案以及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照建立的整改问题清单和工作任务计划,加快推进,加大督促整改和推进力度,形成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重点督办和明查暗访。

3.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各地区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坚持问题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推动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整理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三、整治内容和工作举措

(一)开展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治理

1.开展长江船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针对新华社动态清样曝光的“长江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不安装或安装后不使用”“长江船舶污染物未达标排放和偷排漏排”等问题,组织开展长江船舶垃圾污水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力量检查长江常州段航行的内河船舶垃圾、污水收集、送交以及岸上接收和转运处置情况,严厉打击各类不按规定收集、处置污染物及违规排放等行为。(责任单位:常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北区人民政府)

2.做好移交的船舶港口污染问题的整改。对国家和省明查暗访后交办、媒体曝光等各类船舶和港口污染问题,各地区要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梳理核实,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核查和验收。开展长江“三无”采砂船专项整治,取缔采砂船指定停泊点内的“三无”采砂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市长江办、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

3.加快推进船舶防污设施的配备和使用。各地区要组织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落实污染防治责任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属船舶配齐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污染防治责任状,做到垃圾分类收集、船舶防污设施正常使用,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新建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要求,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否则不予检验发证。2020年底前完成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等必须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鼓励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逐步开展现有船舶岸电受电设施的安装和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4.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各地区要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5号)、《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对本地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抄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和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定常州内河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和修订常州沿江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于3月底前抄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区要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加快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9月底前,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应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建设固定设施、流动接收车、船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具备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长江常州段的水上服务区、锚地、过驳区也应当按照“一零两全四免费”政策实施要求具备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在4月底前对沿江及三级以上航道沿线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验收,10月底前对其他港口码头进行现场核查并验收。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暂停港口经营,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5.加快提升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要研究加快推进长江常州段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和港区公共接收设施建设,提升长江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2020年9月底前,全市内河三级以上干线航道沿线水上服务区、船闸(待闸区)等,必须按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实现靠泊船舶和待闸船舶送交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免费接收。各地区要根据辖区内河三级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况,原则上按照每50公里设置1艘流动船或1个固定接收点的标准,继续推进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6.加快完善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新建港口码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置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港口码头,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各地区要继续按照《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2017〕13号)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督促辖区港口企业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对码头平台、堆场、装卸区的初期雨水、港区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做到依规收集和处理。辖区所有从事煤炭、矿石等易起尘货种作业的码头作业区、堆场要全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同时必须建设粉尘在线监测系统;2020年底前,京杭运河、干线航道沿线的港口码头必须全部完成系统建设,2021年上半年覆盖全市的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网基本建成,建成的系统应当接入所在地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和省交通运输厅监管系统。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未建成和运行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港口码头,一律暂停经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7.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2020年底前各地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交办水〔2017〕105号)及有关规范标准完成辖区港口五类专业化泊位的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积极鼓励和支持港口码头其他泊位建设岸电设施。已建岸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对外公布。各地区要推进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完善供售电机制,市供电公司要配套便捷电网服务,共同推进船舶安全规范使用岸电,积极研究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提供优惠、便利服务,同步推进水路运输经营者实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督促和引导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促进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的不断提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8.加快推动船用LNG加注站的建设和运行。落实省四部门《关于规范内河船用LNG加注站建设运行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2号)。各地区要积极帮助船用LNG加注站建设企业解决用地手续、防洪评价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辖区船用LNG加注站的加快建设并投入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三)强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9.加强船舶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提前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严禁新建环保不达标船舶进入水路运输市场。各地区要鼓励支持水路运输经营者建造节能环保型船舶以及LNG动力船舶。加强船用低硫柴油市场供应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生产企业供应保障和水上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水上非法加油站点,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推广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设备,增加进入辖区水域航行船舶使用燃油的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加快船舶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下达的长江常州段、京杭运河段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设备建设任务。继续严格执行辖区水域在航干散货船舶必须封舱航行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0.加强船舶防污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常州海事局要把船舶配备防污设施、船舶达标排放等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发现船舶未按规定配齐防污设施、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通告》等规定收集船舶污染物、违规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属本省籍船舶的,要责令立即停航整改;属外省籍船舶的,要采取禁止或限制航行、不予通过船闸、港口不予装卸作业等措施,并及时通报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加快整改。各地区所有船舶靠港作业必须先行送交船舶污染物,拒不送交的,港口经营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装卸作业。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要限期(苏浙沪鲁籍船舶2020年6月30日前、其他省籍船舶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完成达标改造,或封闭出水口改为储存处置,逾期未完成的,海事机构不得允许其进出港,港口码头不得为其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各级船检机构要把船舶防污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作为船舶营运检验的重点检查项目,凡发现防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船检证书;发现船舶环保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建立档案,并责令限期完成改造,逾期不改造的要限期淘汰。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未持有相关船检证书或者环保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或者通过年度审核。各地区要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考核机制,加强所属船舶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教育宣传,对违法违规船舶追究相关船员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1.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地区要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落实靠港作业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责任,已建的固定接收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并在码头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告知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方式和联系电话。沿江港区及水上服务区、锚地等要按照 “一零两全四免费”政策,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不得向内河船舶收取费用。各地区要加强现场管理,监督靠港作业船舶按要求收集和送交船舶污染物,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按要求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各地区应在设施建设、购买第三方服务方面予以资金支持,确保内河水上服务区船闸(待闸区)的公共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正常使用,建设的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车、船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2.加强港口环保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港口码头配置的各类环保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已通过环保验收码头配置的环保设施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防治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暂停经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3.加强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各地区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交传〔2019〕514号)的相关要求,于4月底前建立本地区各部门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以船舶污染物合规达标处置为目标,以电子联单系统为载体,研究理顺辖区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运行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实现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接收到船舶送交的生活垃圾,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由所在地城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转运并纳入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系统。接收到的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通过污水车或船转运至有关市政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的,相关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备;接入或转运至工业集中区等非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的,相关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有条件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点可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当按规定分类处理,含油污水在预处理前不得跨设区的市转移上岸。各地区要尽快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经营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于靠泊的港口码头不主动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4.严格管控港口岸线资源利用。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以集约绿色港口发展为导向,加强港口规划管理,各地区在港口规划编制和修订中,岸线只减不增,并将集约绿色要求落实到规划中。严格港口岸线审批特别是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审批,严格管控沿江新增港口岸线。新北区要全面梳理排查辖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港口岸线和未批先建等情况要制定整改措施迅速整改。要按照《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做好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和整治。结合沿江和内河港口码头布局规划调整,合理布局建设和规范提升码头设施。要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巩固沿江非法码头整治成效。细化内河非法码头的认定标准,于2020年底前完成取缔和整治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内河非法码头进行现场核查,严防死灰复燃。各地区要结合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加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港口岸线规划外存在的船舶靠泊和装卸作业设施、岸上堆场的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5.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的联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用更加严格的举措切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城管环卫和排水管理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联合加大对辖区在航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船舶和港口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不履行船舶防污主体责任、所属船舶存在违规排放行为的,港口经营企业有不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码头作业和仓储达不到环保规定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记入经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环卫单位未按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要依法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16.提升船舶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通过自建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监管系统与购买第三方服务相结合,及时采集船舶收集送交污染物及港口码头等接收转运情况的数据并进行分析,2020年下半年全面推广应用交通运输部开发的“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辖区船舶污染物收集送交和接收处置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管。将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在海事监管系统中进行专门标注,利用AIS、VITS船载终端重点加强日常电子巡航,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置情况实施精准执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7.提升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本市内河水域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系统安装使用,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并通过系统建立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拓展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监管系统的应用功能,加强监测数据的具体应用,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做好已建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加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常州海事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更务实的举措、更严格的监管,进一步压紧压实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的主体责任。为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开展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常州海事局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为抓好工作落实,成立工作推进专班,成员由各责任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也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排查并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任务计划,成立本地区领导小组及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加强沟通,合力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出台政策支持。各地区要加大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经费投入,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解决市区内河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船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系统维护以及沿江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免费接收经费问题。各地要为港口企业船舶污染物送交提供便利,城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研究落实船舶生活垃圾合规转运方式和环卫部门垃圾接收收费减免政策,住建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研究船舶生活污水合规转运方式和免费入管网的政策。要加快推进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船员污染防治的诚信制度建设,对积极落实防污主体责任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船员给予提升信用等级、积分奖励、优先过闸、免于年审等奖励措施,提升企业和船员参与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从严考核问责。各地区和部门要把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作为2020年重点目标任务,纳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河长制推进阶段性成效考核范畴。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会商并联合进行工作调度。对工作任务进展滞后的,将录入市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由市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严格整治纪律和整治要求,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对重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甚至失职失责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和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执法站点显示屏、公告栏、宣传单以及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相关法规、规范和要求的社会知悉度,帮助和督促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法守法,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联合新闻媒体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公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全方位、全民参与的整治行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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