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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0-05-25 08:47来源:中国张掖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张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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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下午,在张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市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杜国林先生,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光升先生,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刘毅先生,市住建局党组成员李斌先生,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临先生为大家共同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张掖市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刘兴年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0年3月3日张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6月5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杜国林先生,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光升先生,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刘毅先生,市住建局党组成员李斌先生,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临先生介绍《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今天发布会邀请的媒体有:甘肃日报社、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社、张掖日报社、张掖市广播电视台、张掖新闻综合广播、中国张掖网、甘肃张掖网。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首先,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杜国林介绍《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情况。

张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杜国林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近年来,根据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我们稳妥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2016年制定出台我市首部程序性法规《张掖市立法条例》,2019年颁布实施我市第一部实体法规《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的《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的第二部实体法规。在市委的正确领导、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3月3日张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我就《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情况向媒体记者朋友们作简要介绍。

一、《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中之重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7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明确提出:2018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促指导本地区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立法工作,同时要全面加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的具体实践。我市地处全国重要的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我市大气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报请市委研究同意,将《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确定为2019年立法项目,于2019年3月启动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召开立法工作部署会议,成立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推进方案。市政府高度重视,抽调专门人员,认真梳理、总结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借鉴外省市防治经验,扎实开展法规起草工作。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把“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务求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体现落实到《条例》具体条款之中。

为切实提高法规质量,紧跟大气污染防治新形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组成学习考察组,赴兰州市学习考察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最新经验。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相关立法人员在北京举办《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时,把立法的过程作为集中民意民智、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适时召开由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两代表一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等参加的不同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形成后,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市立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讨论、市委常委会审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表决等工作程序,使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在《条例(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严格把握实用、管用、能用等立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迫切需要解决的能源结构不合理、治理责任不明确、处罚依据不充足等一些问题作了规定。在法规条款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与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条例》更具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条例》共六章六十九条,按照章节内容分为,总则、能源结构调整、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

三、《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条例》突出解决能源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结合我市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电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条例》将“能源结构调整”独列成章,规定了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推进集中供热、居民取暖煤改电和土炕、小火炉清洁改造,保障清洁能源供应,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等内容,努力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二)《条例》突出解决治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分别规定了我市各级各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为各级各部门实施有效治理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条例》突出解决处罚依据不充足的问题,严格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使《条例》更具有操作性。

(四)《条例》关注民生,着重解决“炉烟、炕烟”围城、“呼吸带”污染问题。《条例》创设“生活污染防治”为第三章第六节。针对我市冬季“炉烟、炕烟”围城的问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电、煤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炉具或者高效低污染环保炉具的措施等内容。

(五)《条例》突出填补上位法空白,针对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工作经验总结,对照上位法增设了规范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农村尾菜处理等新机制新措施。《条例》还增设了大气环境质量约谈制度,以及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等规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5日正式施行。科学立法之后,关键是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愿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在这部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让张掖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谢谢!

主持人:非常感谢杜主任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惯例,请记者在提问之前先自报所在媒体的名称。

张掖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光升

1.每日甘肃网:请问赵局长这部《条例》颁布实施后,在全市如何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赵光升:学习宣传好《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前提,是基础性工作,我市计划分三个阶段抓好《条例》的普法宣传工作。第一阶段,安排部署,营造氛围。5月18日至6月4日,部署安排宣传活动,营造《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学习氛围。包括举办《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开展《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奖答题活动,开展全媒体宣传活动,集中推出《条例》系列宣传产品,在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县区和乡镇(街道)、办公楼、政务(便民)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利用各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载体,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动漫等形式广泛宣传,增强《条例》学习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移动、联通、电信三家公司在6月4日集中发送生态环境保护及《条例》宣传短信。第二阶段,启动实施,集中宣传。6月5日至6月15日,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借“6·5”世界环境日有利时机,在甘州区中心广场举办张掖市2020年“6·5”环境日暨《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同时设置咨询点、推出《条例》展板开展集中宣传。市司法局印制发放《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10000册。各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媒体集中报道活动。邀请省、市及知名媒体开展一次集中采访活动。宣传我市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学习宣传等方面的做法和成效。第三阶段,深化宣传,掀起热潮。6月15日至8月31日,开展专题讲座培训、法律专家解读、学习座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司法和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记者街头采访等宣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热潮,确保《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将《条例》学习宣传列入“七五”普法总体规划,列入普法依法治理年度重点工作,列为日常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采取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专题学习、法制讲座、法规知识测试等形式,深化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活动,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突出“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这条主线,建立健全普法责任清单,靠实各部门单位在学习宣传《条例》中的主体责任,完善普法考核评估机制,把《条例》宣传融入司法和执法活动全过程。开展《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乡村(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普法教育的良好氛围。

张掖市住建局党组成员李斌

  • 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我市地处西部半干旱荒漠地区,干旱多风,扬尘污染较为常见。请问《条例》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李斌:扬尘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空气中PM10、PM2.5的贡献率很高。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整理、河道整治、绿化造林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堆放以及其他活动,都会产生扬尘。《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专门章节设置为第二章第二节,一共规定了七条防治措施,首先规定了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建设施工活动是最多最常见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为了保证建设单位留出专项资金用于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了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物料堆放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冲洗地面和车辆、渣土车辆密闭等防尘降尘措施,就是我们常说的做到“六个100%”的要求。为了有效监控扬尘污染,《条例》规定开挖面积大于四千平方米(含)或者施工期在七个月以上的工地,应当安装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并与扬尘污染监管部门联网。根据我市群众反映防尘网(布)二次污染的问题,《条例》规定防尘网(布)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不得随意弃置、填埋或者焚烧。此外,对贮存、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规定了防治措施,做到了全程防控。针对我市地形地貌裸露土地较多的特点和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实际,《条例》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内的裸露土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居住小区内的裸露土地、市政道路、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已征收的裸露的土地、未利用地的裸露的土地以及其他裸露的土地”等各类裸露土地的治理责任主体和治理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上规定,为我市有效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张掖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临

3.甘肃张掖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实施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赋予了哪些职责?如何有效实施管理?

王临: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无旁贷。《条例》共用五个条款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和职责。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市市政建设、道路开挖、建(构)筑物建设等有关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后面四条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物料运输、露天焚烧、喷洒农药、露天烧烤等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职责。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运输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实施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以上规定,均对上位法中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具体明确,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实施《条例》提供了保障。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刘毅

3.甘肃经济日报社:请问《条例》颁布实行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贯彻实施?

刘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首先,要狠抓达标排放,依法严格履职。《条例》在燃煤、扬尘、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业、生活等大气污染的章节内容中均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贮存、装卸、使用物料过程的点源和面源中排放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的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以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监管;二是对锅炉、燃煤及禁燃区的监管。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禁燃区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的监管;三是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四是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广告装饰、皮革翻新、服装干洗等生产及服务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监管。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执法水平。准确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的主旨要义,做到依法执法、合理合法执法,是检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的重要内涵。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要在把握好法律界限的前提下,大力倡导和推进柔性执法,实行刚柔并济的执法手段,这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要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对实践中那些形似违法但实际上本身并不具备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情形,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甄别,做到过罚相当,不宜“一罚了之”,防止“一刀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执法、合理执法,不断创新执法方式,真正提高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是环保法治建设的精髓。最后,要强化监管手段,做好统一监管。一是按照《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空气质量目标改善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二是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

主持人:记者问答环节就到这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良好的空气质量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度,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蓝天保卫战,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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