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等制度。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十三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跨部门大气污染纠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县、市)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污染天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增加道路保洁频次,增加洒水降尘、喷雾频次;
(二)限制或者停止施工工地作业,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三)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五)排放大气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错峰生产、限产或者停产;
(六)限制露天烧烤;
(七)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八)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的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任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闲置、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现场监督检查的,或者在接受检查是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二)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检测不合格的结果实施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从事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燃气、电力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物料运输和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对未开工或停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六项任意一项的。
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开工建设或者未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一)矿山开采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为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规定,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设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期满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2023年底,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也就是俗称的“新大气十条”,该政策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式进入新阶段。此后全国多地制定“大气十条”,对未来五年乃至十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先说国务院发布的“新大气十条”,重点点名钢铁、水泥、焦化三行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第一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第一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4年第一批通过审查的深圳地铁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其中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源头治理、协同控制;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共分为四条,本着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了禁燃区范围;(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三)明确了禁燃区要求;(四)明确了各相关地区和部门的权责。大连市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
2月22日,贵州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修正后《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件全文如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西安市
广东省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锚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擦亮“深圳蓝”招牌,以高标准、高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深圳市近期PM2.5浓度与去年同比上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补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3年第五批通过审查的赤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精准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等措施,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排污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优化环评审批促进经济发展九条保障措施(试行)》,按照“简化一批、创新一批、优化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申请注册为售电公司信息公示的通知,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详情如下: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申请注册为售电公司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市场主体:按照《
3月22日,云南电网公司信息中心、昆明供电局联合南方电网数字企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云南大学共同完成的“面向海量多元用户的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的智慧用电应用研究”顺利通过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在智慧用电的边缘计算和区块链应用方面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该项目针对配电网云
4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报,对网络反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分局史某有关情况”,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目前,已对史航进行停职处理。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昆明滇池固废处置资源化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污泥垃圾协同掺烧处置项目(二次)招标,处置价格≤280元/吨(不含运费),污泥协同掺烧处置能力≥300元/日,服务期5年,预算金额超1.5亿人民币,招标公示如下:
日前,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2024年首座新投变电站110千伏仙鹤变电站通过调度端程序化操作顺利投产。在投产过程中,两台主变压器仅耗时2小时10分钟,便在现场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完成冲击试验,顺利投产送电。截至目前,昆明供电局通过调度端程序化操作投产的变电站共有220千伏永和变、110千伏琅樾变等6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昆明市呈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EPC总承包项目招标计划发布,该项目EPC总承包预计于5月启动招标,项目合同估算约21000万元,新建500吨/日生活垃圾炉排炉焚烧锅炉一台,12MW汽轮发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本工程主要内容:土建工程部分包含焚烧厂房中3#锅炉及辅机基础、烟气
3月4日,昆明滇池固废处置资源化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污泥垃圾协同掺烧处置项目招标,预算金额9198万元,服务期限3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处置价格≤280元/吨(不含运费),污泥协同掺烧处置能力≥300吨/日。
2月27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西山马街街道兰亭上锦垃圾中转站“113”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报告,2023年11月3日,西山区上锦路兰亭上锦垃圾中转站云南XX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两名环卫工人在作业中死亡。经调查组调查认定,“11·3”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西山马街街道兰亭上锦垃圾
2023年度云南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信用评价十佳售电公司”揭晓!
昆明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计划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治理、处罚责任,治理水平稳步提高,解决影响群众满意度噪声突出问题,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昆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