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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智慧排水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05-29 13:45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智慧排水数字排水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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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智慧排水技术参考体系

4.3.1智慧排水建设标准技术参考体系由感知层、基础设施层、平台层(含水务大数据中心(排水)、业务平台、模型平台)、应用层、用户层组成,安全、标准与运行管理体系建设贯穿其中。

图4.3.1 智慧排水技术参考体系

4.3.2 感知层位于技术参考模型的底层,其功能定位处于智慧排水系统的信息获取端和工程管理决策执行端,是排水信息工程与排水实体工程间的接口,是排水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并形成不可代替和不应重复建设的共享资源。

4.3.3 基础设施层为各类排水应用提供必要的网络、存储等基础环境和有效、可靠的信息传输服务通道,是各类排水信息的最终承载者。随着电子政务中心的不断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层逐渐由各地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统一建设和完善。

4.3.4 平台层(含水务大数据中心(排水)、业务平台、模型平台)中水务大数据中心汇集整合排水运行的全时空、全方位、全要素的大数据资源,打通数据壁垒;通过数据融合、数据处理、深度挖掘与分析,创新数据应用,支撑智慧排水建设;共享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和信息服务,推动智慧城市建设;业务平台基于共性剥离、柔性扩展、融合共享的思路,按照微服务及流程化生产的技术路线,构建智慧排水的统一应用支撑体系,有效应对智慧排水上层应用的快速构建和需求变更的及时响应,促进资源的集约化管理、业务的高效协同和服务整合化建设。同时,基于广东省“数字政府”框架进行的AI平台建设为智慧排水模型平台应用赋能。

4.3.5 应用层主要指排水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具体包括排水设施可视化管理(排水设施“一张图”)、排水在线监测数据汇聚(在线监测“一张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应急调度以及贯穿其中的排水行政管理等内容。应用依托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功能个性化、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层包含多平台应用,包括不限于移动应用、桌面应用、网页应用等。

4.3.6 用户层位于技术参考模型的顶层,其主要明确了智慧排水的用户群体,具体包括水务行政监管单位、水务运营单位、社会公众。

4.3.7 标准规范体系涉及对以上各个层面的技术和运行标准化管理。

4.3.8 运行管理体系保障整个智慧排水建设项目过程科学有序进行。

5 排水动态感知

5.1 一般规定

5.1.1 智慧排水的感知体系提供排水系统环境空间的智能感知能力,通过IoT实现对城市范围内排水设施以及水环境方面的识别、信息采集、监测和控制,使智慧排水的各个应用具有信息感知和指令执行的能力。

5.1.2 智慧排水用户通过感知体系实现对智慧排水目标对象的感知和控制。

5.1.3 智慧排水用户包括业务用户和管理用户。业务用户是对智慧排水中感知业务服务有需求的政府、企业、公众等用户。管理用户是对智慧排水感知体系进行运维管控的用户。

5.1.4 智慧排水目标对象包括智慧排水感知对象和智慧排水控制对象。智慧排水感知对象是智慧排水用户期望获取信息的对象,智慧排水控制对象是智慧排水用户期望执行操控的对象。智慧排水感知对象与感知控制中的数据采集实体以非数据通信类接口或数据通信类接口进行关联,用于数据采集实体类接口或数据通信类接口进行关联,实现对智慧排水控制对象的操作控制。

5.1.5 感知终端包含感知设备和执行设备。感知设备是智慧排水获取城市排水各种信息的途径,主要实现对智慧排水各个单元的全面感知和识别、以及信息的获取和采集。执行设备是各种智慧排水应用和用户对智慧排水的基础设施、环境、设备和人员等要素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执行器,使智慧排水具有根据应用和指令进行自动或手动调控的功能。

5.1.6 智慧排水的感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感知设备、环境感知设备、图像感知设备、身份感知设备、位置感知设备和其他感知设备。主要采集信息如表5.1.6所示。

5.1.7智慧排水的执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控制设备、安全执行设备和通知警示设备等。主要控制对象信息如表5.1.7所示。

5.2 体系架构

5.2.1 感知体系包括数据采集、控制执行、传感网络组网和数据处理等实体集合。

5.2.2 数据采集实体集合包括传感数据采集、空间位置数据采集、多媒体数据采集、标识数据采集等实体,用户获取智慧排水感知对象的属性信息。

5.2.3 控制执行实体可根据控制指令对智慧排水控制对象进行操控。

5.2.4 传感器网络组网和数据处理实体集合包括通信与组网和边缘数据处理等实体,实现体系内的通信组网和边缘计算。

图5.2.4 感知体系架构

6 排水数据资源

6.0.1.进行区域智慧排水建设,首先应进行该区域的数据资源建设。排水数据资源建设工作内容一般包含排水设施普查、数据调查采集、录入建库、校核及更新维护。

6.0.2.排水数据资源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性原则:应按城市排水设施数据采集相关要求,建立质量控制和数据校核机制,数据应真实反映城市排水设施现状;应选用经过行业(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或经过国家授权质检机构的产品型式实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进行动态监测数据采集,对于为系统配套而选用的新型产品,其性能指标应经过检测合格后,方能正式采用;

(2)系统性原则:应从排水管理设施及要素分类和排水业务管理分类的角度,对排水管理要素进行整体采集,并建立完整的空间拓扑关系及业务数据流;

(3)动态性原则:应更新与完善排水数据资源,保持数据资源的现势性,并建立排水物联网监测平台,实现动态数据和设备的统一运维管理;

(4)共享性原则:在排水数据资源建设工作中应整合和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数据成果应通过多种方式共享使用。

6.0.3.排水数据调查和采集工作包含排水设施普查、排水管网检测、监测数据采集等。

6.0.4.排水设施普查数据成果标准应参考普查工作有关标准相关规定。排水数据采集内容应包括排水设施空间数据、属性数据、运行维护管理数据。

6.0.5.排水管网功能性缺陷与结构性缺陷检测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中的相关规定。

6.0.6.应按照“5 排水动态感知”章节中内容对排水关键节点进行监测,并对感知数据进行统一物联网平台集成。

6.0.7.对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下面简称导则)》进行排水设施数据(包括排水管线,污水处理厂,排涝泵站,污水提升泵站)和已有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录入预处理系统,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和编码工作。

6.0.8.应对排水管网的QV/CCTV检测数据进行统一入库并上图,以管段为单位,建立基于检测成果报告的排水管网“电子病历”,通过进一步核实数据普查和修补测成果的正确性,排查排水管网的隐患情况。

6.0.9.已进行过设施普查的区域,应利用计算机数据检查与实地核实的方式,进行数据与设施现状的符合性评估,生成评估报告和核查工单,进行局部的数据修补测。

6.0.10.应基于地理信息技术开展排水管理数据的采集、录入、校核、使用及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格式宜为shp、File GDB、SDE等常用格式。

6.0.11.应建立排水设施数据资源的动态更新机制,更新周期不应超过一月。

6.0.12.应对接共享调用气象、水务、防汛部门的数据,如河道水位、水闸工况、气象预报、台风路径、卫星云图、雷达云图、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级别等。

6.0.13.各地市开展排水数据资源调查、采集、录入建库及更新维护前,应结合当地已有建设基础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6.0.14.应按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要求,进行排水数据资源的采集、录入、校核、使用和更新,数据不得丢失和非法使用。

7 网络与基础环境

7.1一般规定

7.1.1网络与基础环境包括云平台、网络、基础设施环境等硬件基础设施。

7.1.2应优先依托云平台进行集约化部署建设,实现水务信息化资源统一管理和调配,敏捷、弹性、快速支撑多样性业务的发展。

7.1.3排水运营类企业当能申请政务云资源时,智慧排水项目应基于政务云资源建设,不应另行建设。

7.1.4排水运营类企业当不能申请政务云资源时,智慧排水项目可采用其它形式自行建设。

7.1.5需充分利用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建设,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计算、存储、网络及安全设备等基础设施和通用支撑软件,如数据库、中间件、大数据平台等,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信息系统外,新增应用系统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已建应用系统应制定工作计划迁移到政务云。

7.1.6网络隔离方面,政务外网与视频专网、政务外网与互联网是逻辑隔离;控制专网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政务内网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7.1.7排水业务相关政务服务的预审、受理、审批、决定等原则上依托统一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服务的咨询、预约、申报、反馈等依托互联网。排水业务相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7.1.8应支撑全面智能感知数据特别是视频数据的互联互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水情、水质、工情、视频等智慧感知设备的全面接入。

7.1.9应配备智慧排水管控中心及相应的管理终端设备,包括管控中心、大屏、PC端设备、移动端设备等。

7.2 体系架构

7.2.1基于云平台架构进行智慧排水网络与基础环境搭建,具体搭建架构如图7.2.1所示。

图7.2.1网络与基础环境架构

8 支撑平台

8.1一般规定

8.1.1.智慧排水支撑平台介于基础环境与业务应用之间,是链接软硬件建设成果的重要支撑保障,具体内容包含智慧排水数据平台、智慧排水业务平台、智慧排水模型服务。

8.1.2.智慧排水数据平台作为智慧应用的数据基础,应具备数据标准入库、数据存储和管理、数据治理和应用、数据共享和交换的能力。

8.1.3.智慧排水业务平台应基于共性剥离、柔性扩展、融合共享的思路为智慧排水应用提供统一的开发、运行和集成环境。

8.1.4.应搭建智慧排水模型服务平台,用于排水水力水质模型模拟及结果分析应用。

8.2 智慧排水数据平台

8.2.1.基于排水管线数据相关标准进行排水数据整合入库。入库数据应包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运行监测数据、设施资产数据、工程管理数据、专项业务数据、决策分析数据等。

8.2.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明确提出的“全面普查摸清现状”的要求,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现状普查,建立设施普查数据库,参照住建部组织编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结合实际进行排水设施普查工作的开展。

8.2.3.按照《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252-2011)完成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及监测数据的统一接入管理。

8.2.4.排水设施管理数据包括排水设施空间数据、排水设施附表数据两大类。

8.2.5.排水设施空间数据分类如表8.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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