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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2020-06-09 09:40来源:住建部关键词:总承包合同建设项目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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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费用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应包括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6其他相关方: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临时占地包括: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数量和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数量和形式: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1 保密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后 日内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础资料中存在错误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承担 。

(1) 应由发包人负责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数据或资料: 。

(2) 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数据或资料: 。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约定如下: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和期限: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工程师姓名、职称: ;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3.7 会议

关于召开会议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4.4.3 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承包人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4.9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第5条 设计

5.2 设计审查

设计文件审查的期限: 。

5.2.1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对操作和维修手册的其它要求: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条款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检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检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7.4 测量放线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农民工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竣工试验方案的提交份数、时间和内容: 。

9.1.2 竣工试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竣工试验费用的承担方: 。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0.3 接收证书

10.3.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10.4 工程的接收

10.4.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4.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0.4.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4.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规定: 。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

11.3 缺陷责任

11.3.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1.7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8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发包人责任: 。

承包人责任: 。

12.1.3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12.1.3 发包人竣工后试验计划的通知:

12.1.4 关于竣工后试验实施的其他约定: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关于变更和估价的约定: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格形式: 。

(2)合同价格中的税费: 。

(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14.2 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4.2.2预付款担保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担保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和时间: 。

□承包人采用其他方式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要求及期限: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_____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担保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4.6.1(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14.6.1(2) %的工程款;

14.6.1(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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