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三十二条(餐饮业经营)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应当通过餐饮业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㈡油烟、噪声、振动排放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㈢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㈣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废气逸散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五条(特殊时段施工管理和绿色护考)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段内因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噪声排放者提前三日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中、高考前十五日内和考试期间,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活动。在考试期间考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按照居住区、文教区I类噪声、振动排放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装修活动噪声污染控制)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功能需要,规划和建设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废品回收等行业集中经营场所。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振动污染。
第三十七条(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禁止在居住区、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禁止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八条(光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室外灯光广告、招牌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照明专项规划、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固废处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再利用管理体系,统筹建设固体废物消纳场所。
符合国家生活垃圾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和填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分类监管,防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第四十条(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转让、出卖。
铅酸蓄电池更换、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核与辐射)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放射源安全水平,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
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应急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对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四十三条(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场所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五条(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环保举报电话、网络等形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畅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渠道,及时处理、回复信访投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生态环境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教育宣传及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行政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批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排污口和采样测流测速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废气逸散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㈣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㈤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环境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执行执法部门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移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者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㈣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禁设场所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对场所所有权人和餐饮业经营者分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经营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九条(湿地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修复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的,处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粉尘污染另外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由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从事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移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五十一条(噪声污染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设施、物品;
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决定。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以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职能。
第五十三条(其他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术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审批、安全评价等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㈡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养殖禽类数量在五十只以上的,或者养殖畜类数量在二十头以上的;
㈢专用烟道,是指为供餐饮业经营而配套设立的专用于排放餐饮油烟废气、并且排放口的位置和高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油烟排放标准要求的烟囱、排气筒、排气管等。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发贵州省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调整建议名单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一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二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西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一批)》,详情如下:关于印发《西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甘河、东川、南川园区管委会环安分局,生物园区管委会经科局,各相关企业: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生
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等重点排污单位共9103家。详情如下:江苏省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南京城东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南京市中医院3南京市妇幼保健院4南京市第一医院5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宏光空降装备有限公司7江苏省中医院8江苏金陵环境有限公司
日前,湖南公布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2年共确定2139家重点排污单位,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等重点排污单位。详情如下:2022年湖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湖南旺旺医院有限公司3湖南省人民医院4湖南省人民医院马王堆院区5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长善垸水质净化厂6长沙市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6月2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2022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34家企业,2022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42家企业,2022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14家企业,2022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596家企业,2022年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493家企业。上海市生
徐州市公布2022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有37家企事业单位。关于印发《2022年徐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环办﹝2022﹞141号)、《江苏省生态环
日前,临汾公布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等重点排污单位共141家。详情如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深圳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版),共有586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71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49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204家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日前,广西发布2022年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名录共包含3000家排污单位,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744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118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63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675家。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2年南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包含346家企业,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84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6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57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139家,现予以公布。详情如下:各派出机构,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境管理及环境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5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包括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582家,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9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华社授权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批复中提到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时期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意见》围绕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单元化精准化差异化高水平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支撑美丽中国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分区域精准管控作出明确部署,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
3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呈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3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指出,到2035年,河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55.5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指出,到2035年,重庆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64.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64.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
2月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其中提到,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9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6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97万平方千米以内
鹭岛之韵,绿意厦门。作为东南沿海的璀璨明珠,厦门市在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和绿色发展方面始终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厦门市大力推广新能源公共车辆,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厦门是中国五大经济特区之一,得益于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政策支持,厦门市在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方面起步较早,截至2022年底,
1000千伏福州—厦门特高压交流工程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首个“六精四化”示范工程,应用了多种现代化设备和智能化技术。福建电科院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在工程建设运维中取得良好效果。4月2日,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工新材料攻关团队负责人夏晓健远程查看了1000千伏福
3月28日上午,中国电力总裁、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高平一行到厦门拜会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晓舟。双方围绕“央地合作”、绿色能源发展、推动产业融合等内容开展深入交流。会上,中国电力介绍了近三年来的经营发展、新能源开发和战新产业布局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在换电重卡、储能本质安全、地热
3月30日,国网新源福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3号机组通过15天试运行投产发电,将对保障福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厦门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是福建省单机容量最大的抽水蓄能电站。该电站安装4台35万千瓦可逆混流式水泵水轮发电电动机组,
3月27日,建发股份能化集团旗下建发新兴能源投资项目——0.34MW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充电桩一体化项目正式开工建设。该项目位于风景秀丽的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内,建设面积为1650平方米,其中屋面面积450平方米、车棚面积1200平方米(BIPV),项目规模0.34兆瓦。电站由586块580W/片高效单晶硅
1.全面打造绿色制造体系,国家级绿色工厂后再添国家级绿色供应链2.深入推进可持续发展,系统实施减排举措效果显著3.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获得“废弃物零填埋”金级认证近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简称“厦门ABB开关”)入选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继两年前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瀚蓝(厦门)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铝灰车间及物化车间废气治理系统分子筛沸石转轮及附件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公告,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报价350万元中标。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2月18日,福建厦门发布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其中提到,将建成投用厦门抽水蓄能电站、福厦特高压工程(厦门段),提升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同时,还提到,构建绿色低碳能源供应体系,加快可再生能源替代,推进厦门生物质资源再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于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14类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企查查显示,厦门实证储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小波,注册资本5亿元,系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厦门实证储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
2024年1月18日,全国首宗垃圾分类碳减排量交易项目在厦门市湖里区成功签约。签约仪式上,厦门兴五通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了金山街道金安社区生活垃圾四分类碳减排量10168吨。此次交易项目由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城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