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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家 2020年青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020-06-20 09:10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风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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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最新获悉,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青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详情如下: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文件

青环办发〔2020〕58号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青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5号),加强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强化工矿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确定将131家排污重点单位纳入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见附件),现就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落实责任

各分局组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与辖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督促辖区内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落实以下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按年度报所在辖区分局。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按照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2次地下水环境监测(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监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常规因子和全部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报所在辖区分局。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15个工作日前报所在辖区分局备案并实施。

(五)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申请评审。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

(六)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七)现有和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辖区分局备案。

二、开展监督性监测

市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参考。对监督性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存在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各分局要依法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分局要依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按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日常监管、监督管理、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执法支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各分局土壤环境执法情况开展稽查。

请各分局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落实情况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局土壤固废处。联系人:张磊,电话:82892010。

附件:2020年青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2020年青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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