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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处理新政开始施行。你准备好了吗?
===全国性新规===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了GB/T 37894-2019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型号标记和规格、结构设计和材料、一般规定、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2020年7月1日实施!
臭氧发生器对各类气源要求不应低于下表要求:
臭氧发生器正常エ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温度不高于 45℃ ,相对湿度不高于85%;
b) 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大于35℃;
c)氧气源型产生 1 kg/h臭氧的冷却水流量不大于1.5 m³/h.空气源型产生1 kg/h 臭氧的冷却水流量不大于3 m³/h;
d) 对其他电源制式应能通过设计调整实现匹配。
稳定性
臭氧发生器运行4 h后,在设定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 h内臭氧浓度与臭氧电耗的变动值不应超过5%。
脱脂处理
臭氧发生器应针对供气气源类型需要,对臭氧发生室、管道、阀门、仪表等所有接触氧气及臭氧的零部件进行脱脂处理.
臭氧浓度测定
臭氧浓度应采用典量法(化学法)或紫外吸收法(仪器法)测定,碘量法(化学法)作为仲裁方法。
给出了碘量法(化半法)和紫外吸收法(仪器法)的详细方法,规定了碘量法校准紫外吸收式臭氧检测仪的方法。
给出了臭氧浓度换算公式和方法。
质量浓度换算成质量分数按式(B.11)。
质量分数换算成质量浓度按式(B.12)。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环保标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3-2020)于5月21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与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生态安全优先性原则、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分区分类差别化原则、限值推导科学性原则、综合施策系统性原则。
技术路线包括:
1.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
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流域调查、区域分析与环境特征污染物识别、污染源调查与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分析、排放限值的技术经济论证与实施方案设计、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减排增容需求分析、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等,技术路线见图1: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流域调查、区域分析及环境水体特征污染物识别;
2.污染源调查与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
3.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确定;
4.基于水环境质量目标排放限值的技术经济论证与实施方案设计;
5.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进一步减排增容需求分析。
===地方性新规===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点击查看全文)
为加强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作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3月31日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严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样与检测。其中明确,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区域内排水户污水,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科学规划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现有集中处理设施有能力和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污水。排水户污水严禁或不允许接入集中处理设施时,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
对于下述污水,《标准》明确严禁排入,分别为:
①工业污水以及规模化养殖场污水;
②含有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属的污水;
③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和污水;
④具有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
⑤易凝聚、沉积、造成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堵塞的污水;
⑥医疗废水;
⑦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厨废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及病死动物。
可以排入的污水则应兼具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均匀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避免溢流及冲击影响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户污水水质常规性指标包括pH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水温、色度等8项,其中餐饮类废水应增加动植物油指标的检测,食品腌制类污水应增加全盐量指标的检测,洗涤类污水应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检测;水质指标最高浓度限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点击查看全文)
4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的公告,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9-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章主要是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针对浙江省大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建成和面临提升改造的现状,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规程和技术研究成果,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经验,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国内知名专家的意见,最终形成该技术规程。
该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引导,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也为提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全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提供了浙江方案。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点击查看全文)
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充分考虑了浙江省电镀企业的实际情况,着重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管控,增加了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与《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电镀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进行了必要的衔接。
在指标设置上,《标准》规定了总铬、六价铬等20项污染物指标,指标数量与国家标准一致。
直接排放方面
太湖流域地区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涉重污染物除总镉和总镍适当宽于国家标准表3外(严于国家标准表2要求),其余重金属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常规污染物指标COD、氨氮、总氮与国家标准表2衔接,其余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
间接排放方面
《标准》明确了总铜、总锌、pH、氟化物、总氰化物5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要求,有利于电镀行业间接排放管控,减少通过纳管稀释而达标排放的风险。同时,对于其他可协商指标,针对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情况,分别作了专门规定。
《标准》适度考虑前瞻性,规定新建企业要按照国家表3标准进行审批,避免因后续标准提升,企业需再次投入成本进行整改。
《标准》规定,新建和太湖流域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排放要求。根据浙江省各地电镀行业现状和疫情影响,对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标准排放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鼓励入园,对于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再给予半年的整治过渡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科学优化浙江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有利于推进行业重金属减排,仅温州地区因相关重金属指标的加严,经测算,可减少50%重金属排放量。同时对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形成淘汰压力,倒逼行业进一步聚集和提升,推进园区集中管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点击查看全文)
2020年3月27日,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提出,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排水管网,推进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合理利用,有效预防土壤污染。
《条例》规定,我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许可证依照规定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未登记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点击查看全文)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于2019年12月24日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北首个针对农村地区制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介绍,该标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分3档监测管理7种污染物。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表示,不搞一刀切是该标准的亮点之一。据介绍,规模在100吨至5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5吨至1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规模小于5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则执行三级标准。
同时,湖北省标准更注重实效。据介绍,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称,该标准的出台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要求,有利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术,提高全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水平。
据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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