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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土壤修复项目融资渠道:以比利时加油站土壤修复储备基金为例

2020-07-15 13:16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作者:于倩文关键词:土壤修复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基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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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1月在云南考察调研时指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之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3月29日至4月1日在浙江考察时进一步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1]。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议题近年来越发受到关注。

土壤问题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可忽视的一环。土地流失、土壤污染等问题已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严峻挑战。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一版的《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中国土壤侵蚀总面积294.9万平方千米,占普查范围总面积的31.1%[2]。北极星环境修复网的一项调查表明,珠三角地区部分城市有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我国农业耕地土壤污染修复所需资金数额巨大,仅对受重金属污染的农业耕地而言,即便选择土壤修复成本较低的植物修复法,单位治理成本为100-500元/t,直接治理成本约3.1-15.6万亿[3]。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土地修复资金的来源都是政府拨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优势未能进一步挖掘。其他渠道的BOT和PPP项目融资只占较小比例。必须加快挖掘土壤修复项目融资的工具,撬动社会资本,才能为全球土壤修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在中国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会、挪威水环境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与奥斯陆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系列报告Financing Models for Soil Remediation中,介绍了若干有潜力被用作土壤修复项目的融资工具。本文将从中选取比利时加油站土壤修复储备基金作为案例,旨在为决策者、金融机构与项目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介绍 - 比利时“加油站土壤修复储备 基金”(BOFAS)

“加油站土壤修复基金”(BOFAS)是一个为比利时加油站及周边土壤修复工作而设立的储备基金。政府将其作为支付未来可能产生的维修及翻新费用的流动资产。基金旨在保证资金稳定的流入和流出、种子资本稳定获利、资本价值逐渐增加。

运作机制方面,BOFAS以弗兰德斯、瓦隆和布鲁塞尔三个地区与比利时联邦政府的法定区域间合作协议的形式设立。此类协议常用于重大事件的区域间协作,迄今已在垃圾处理、区域运输基础设施和土壤修复三方面有所运用,相关部门的专业知识和资金在跨区域共享的过程中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BOFAS合作协议于2002年达成并在2004年开始展开试点工作。最初的运营预期是10年,并于2014年被延长5年。

融资模式上,BOFAS年度预算为3600欧元。首先由比利时联邦能源部拨款投入一定种子资金,其次,在“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之上,基金由税收方式吸纳社会资金。税收来源主要为两项渠道:

1. 向加油站和石油行业征收的清理税。

2. 消费税:每升汽油征收0.0030欧元,每升柴油征收0.0020欧元。假设一名驾驶柴油车的司机每年行驶15000公里,则应每年向BOFAS交税约30欧元。

BOFAS扮演融资和技术顾问两项角色:一方面为有修复需求的地区提供修复建议,另一方面为加油站及附近土壤的修复工作提供部分补贴。其中,可以向基金申请补贴的项目有以下两类:

1. 关闭和废弃的加油站的土壤修复工作;

2. 已申请继续经营但仍需要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的加油站的土壤修复工作;

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基金按照如下标准对土壤修复费用进行补贴:

1. 若加油站关闭,基金将为所需的修复工作提供建议,并补贴部分相关费用。

2. 若加油站继续运营,基金只补贴经评估为“必要且与加油站运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最高限额为62000欧元。

2004年至2014年期间,基金收到了1850份仍将继续经营的加油站的补贴申请和1964份关闭的加油站的补贴申请,覆盖800个计划将于2019年前完工的项目。2018年开始基金不再接受新的申请。

图1BOAFS融资流程图

如图1所示,比利时“加油站土壤治理基金”的融资流程如下:

1. 向加油站/石油行业和消费者征收税款;

2. 将资金发向经批准的土壤修复项目,对项目进行部分补贴。其中接受补贴的项目包括将关闭或废弃的加油站和将继续运营的加油站两类。

二、储备基金用于土壤修复项目的潜力

从比利时加油站修复储备基金案例中,可以看到,来自公共部门的种子资本和来自私人污染者的补充资本或营运资本共同构成的混合储备基金不失为一个值得探索的用于土壤修复的融资手段。虽然在实践过程中,污染源的直接责任方难以确定,但一旦确定,便可将这种融资方式拓展到农用化学品、石化、采矿和航运等领域的环境治理。当然,最理想的状况实在在采掘业项目合同签订之初就将修复计划列入合同之中。

为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将资本来源从被动型的“污染者付费”拓展到主动型的“负责任投资”,我们建议,在适当公共担保支持下,将储备基金与混合融资模式结合起来,通过优惠性融资条件吸纳更多商业资本。在这之中,来自税收和政府预算的部分更多可以作为“第一损失保障机制”的角色出现,用于保护项目生命周期内任何融资风险出现时首当其冲受到波及的那部分资本不受损失[4]。以动员影响力投资者共同投资。

本文内容改编自中国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会、挪威水环境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与奥斯陆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系列报告Financing Models for Soil Remediation,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 人民网.李克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严惩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 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20npc/n1/2020/0522/c431623-31719439.html

[2] 中国生态环保部. 2018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http://www.mee.gov.cn/hjzl/zghjzkgb/lnzghjzkgb/201905/P020190619587632630618.pdf

[3]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200518/1072940.shtml

[4] CPI(2013)Risk Gaps: First-Loss Protection Mechanisms. https://climatepolicyinitiative.org/wp-content/uploads/2013/01/Risk-Gaps-First-Loss-Protection-Mechanisms.pdf

编译:

于倩文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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