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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2020-08-03 09:41来源:南京市城管局作者:李婷婷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管理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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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组会议审查批准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据悉,11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届时,南京市生活垃圾需按标准分为四类。

《条例》规定,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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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垃圾分类指南

《条例》规定,南京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公示后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组织个人和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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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垃圾处理流程

个人违规最高罚200元。《条例》规定,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混收混装最高罚款5万元。混收混装是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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