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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2020-08-04 09: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监督抽查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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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此次监督抽查共计划抽查约400家机构,全省抽查比例约36%,其中环境监测机构抽查比例10%。

全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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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药监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

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抽查约400家机构,全省抽查比例约36。其中,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和建工建材检验检测等领域提高抽查比例,开展重点检查。

(一)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10;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对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100。

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对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实现监管全覆盖;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二)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其他重点领域和抽查比例: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和食品检验领域不低于10。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抽查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30家、环境监测机构5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1家;抽查建工建材检测机构24家、食品检验机构2家(其中一家为婴幼儿乳品检验检测机构)、粮食类检验机构1家。

市、县级监督抽查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并进行比例数量分配,各市除上述要求的领域和比例外,建工建材类检验检测机构不少于2家,食品类检验检测机构不少于1家,涉及疫情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不少于1家(辖区内没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除外),其他类机构不少于1家。

今年的“双随机”监督抽查,全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继续使用检验检测移动APP系统,按照要求在检验检测移动APP系统内制定检查计划、填写检查记录、上传相关资料等,确保监督抽查的公平公正。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分别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含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抽取时,要考虑被检查对象的专业属性)。

省局现场检查从2020年8月开始,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调整。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市局,由市局进一步调查处理,涉及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局。请各市场监管局在监管、执法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

二、市县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各市、县应当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其中,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食品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多、风险问题集中的领域,要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检查,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各市、县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23号)《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晋政办发〔2020〕17号)《山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9号)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的比例,对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 号)要求,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采取现场检查、远程监控、明察暗访等检查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三)加强检验检测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机制建设。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强化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联合监管。在开展联合“双随机”抽查的重点领域,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发挥好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事先协商确定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处理程序,各自选派监管人员共同参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共同加派执法人员参与调查取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真正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0年8月15日前依据此表内容完成自查、自改,并如实填写自查表,在“双随机”抽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将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此文件的要求完成自查工作,积极配合今年全省开展的“双随机”监督抽查,落实好从业机构主体责任。

请各市局及时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各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完成自查工作。

四、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2020 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突出重点,着力提高监管效能,主要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四)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五)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六)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七)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因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督促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大力组织推进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做好部门联合抽查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市场监管局请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区域年度检验检测“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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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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