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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协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

2020-08-06 08:53来源: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有组织排放钢铁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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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详情如下:

中钢协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先进企业的正向引导作用,树立行业超低排放标杆,指导其他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同时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大气〔2019〕922号)要求,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决定开展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企业条件

1.公示企业范围为钢铁生产企业。

2.已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等部分或全部评估监测工作的钢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

3.评估监测报告已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公示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内容、投资及完成的总体情况(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

3.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开展情况(评估过程简述、评估单位、监测单位、评估监测时间)。

4.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结论(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

5.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的减排效果,主要改造设施照片等。

三、公示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公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钢铁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钢铁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向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将在钢协网站、冶金报、世界金属导报等媒体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及评估监测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布发布之日起)。

3.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对申请企业的公示情况如有异议的,请提出书面意见。钢铁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将组织调研核实,如经核实确有不实内容的,将退回申请,撤回公示企业,并将相关异议相关材料抄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4.公示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如各级环保部门检查或国家级媒体公开报导发现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并提出整改要求、受警告或处罚的企业,将及时调整公示名单。

5.钢铁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将公示企业名单及调整情况及时抄报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实施差别化管理的优惠政策。

6.结合申请企业评估监测报告质量和动态调整情况,钢铁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发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并实事求是地完成咨询业务的评估机构、监测咨询机构清单,供会员企业参考。

四、申请材料

1.公司委托钢协公示的申请函。

2.评估监测总报告、相应的分报告

3.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总结(提纲及要求详见附件)。

申请时提交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五、其他事项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钢铁协会在企业申报、公示工作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联系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陈丽云张临峰

联系方式:010-65133322-1320cisa_jnhb@163.com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邮编100711)

2020年8月1日

附件: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总结提纲及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法人名称、地理位置、当年主要产品产量、环保管理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参考《通知》要求。

二、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概述

1、总体情况

对全厂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改造起止时间、总投资及吨钢投资、运行成本、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情况等。

2.有组织排放

对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以下简称《意见》),对重点排放环节(如烧结机机头和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气、高炉矿槽及出铁场、转炉一次和二次烟气、炼钢车间除尘、石灰窑烟气、热风炉烟气、加热炉烟气、高炉煤气等)改造项目的技术路线、设施主要参数、投资情况、开工时间、投运时间、改造建设单位等情况进行说明(可列一张清单描述)。

3.无组织排放

对照《意见》要求,对重点环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改造内容及控制措施的技术方法或路线、投运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可列一张清单描述)。

4.清洁方式运输

厂外清洁方式运输改造内容、技术路线、改造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类型情况及改造情况。

三、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及结论

1.评估监测开展情况及现场监测条件

(1)评估监测开展过程简述、评估单位、监测单位、评估监测时间等。

(2)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CEM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情况,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和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布点建设情况等。

2.有组织排放

各有组织源是否按规定开展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CEMS监测数据是否准确有效、手工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浓度限值等结论。

3.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结论及无组织运行情况评估方法说明。

4.清洁方式运输

清洁方式运输评估监测结论,包括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量、近三个月清洁运输比例、近三个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分别运输比例。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情况及是否满足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

四、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的减排效果

1.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企业每年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效果

2.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3.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以及全厂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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