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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化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2020-08-07 13:0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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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3年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巩固提高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成效,《意见》指出,要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意见》规定,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副产品内容的,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项目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在废物属性明确前应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

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已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指南等要求整改。

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

《意见》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建立电子档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的要求,不得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审批等工作,按年度建立完善市、县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全部纳入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全面推行电子联单,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限制跨省转移类型,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从实际需求出发,优先发展具备焚烧、物化、填埋等能力的综合处置项目,鼓励发展能够补齐处置能力不足短板的项目,控制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项目,形成适度的良性市场竞争,推动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行业水平总体提升。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探索综合利用技术、提升综合利用水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探索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深入排查整治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意见。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安全清理、运输、处置历史遗留废物,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意见》强调,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铝灰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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