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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2020-08-10 14:22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部长信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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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3.地标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未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标准。 请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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