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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5日至7日,江苏盐城市响水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审理,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共有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将择期宣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同时也给周边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再次回看这一事故,如果不是层层把关不严,事故也许可以避免。企业无视国家安全环保法规,企业管理混乱;环评、安评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的多份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相关部门在验收、日常监管执法等环节存在失察行为,未能认真履责;地方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大量引进其他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移的高风险、高污染企业,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多种因素叠加最终酿成惨剧。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公布的调查报告指出,环评、安评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环评本应是企业进行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也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日常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但在实际工作中,环评被不少人当成了“拿批文”的工具。地方着急招商引资、企业一心想着早日投产运行,加之市场上的环评机构良莠不齐,一些机构为了追求业绩而牺牲了报告质量。急功近利的结果就是变成了“相互敷衍”,使得环评也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失去了“控制闸”的作用。
环评对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环评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经济发展质量密切相关,质量是环评报告的生命线。但实践中环评造假、粗制滥造的现象时有发生,环评文件质量问题饱受诟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今年3月,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中出现了多处“湛江”字眼。“抄作业”把名字都抄上去,着实让人瞠目结舌。
去沉疴需要下猛药。要扭转环评领域的乱象,既需要行业加强自律,更需要监管部门发力,让环评机构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真正走心,而不是“走形式”。对于环评文件编制流于形式、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环评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等问题,要坚持零容忍,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此次响水爆炸事故中涉及到的环评机构,被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拉进了“黑名单”,相比单纯罚款,这样的惩戒措施更有震慑力。生态环境部在今年4月《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全面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提出大力推进信用管理,对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自2019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经对45份环评文件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累计对38家次和52人次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管理措施。
除了面临行政处罚之外,环评造假可能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2016年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此次响水爆炸案就是例子。
确保环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不仅需要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更要完善事后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当下,环评审批应快速高效,以更好地服务复工复产,但也不能“萝卜快了不洗泥”,需要时刻绷紧生态环境保护这根弦。
如何以响水事故为戒,把好关口,切实做好风险防范,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不仅是挂在嘴边的口号、写在墙上的标语,而应该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落实在每一项工作中。唯有此,才能避免重蹈覆辙,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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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立足于完善现有环评体系,推动形成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管理统筹融合的环评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衔接现有碳排放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环评制度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源头预防作用。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强审查审批环节把关,不断加大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2022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的环境保护制度之一,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十分必要,也符合客观规律。在归纳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制度的可行性,识别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工作基础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从完善立法、夯实工作基础、深入开展环评试点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以期为推进环评管理机制创新提供参考,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如下:
“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是落实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体现。”这是今年3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中的一句话。深圳市工程的环评文件35次出现“湛江”,不可谓不魔幻。环评是约束项目和园区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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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一步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源头预防的基础性制度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是防范和减缓政策制定、相关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及重大影响的有效制度工具,是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可持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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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开《关于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涉及8家公司11名环评人员,处以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相关工作等惩处。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环评质量是环评制度效力的生命线,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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