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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14:44来源:浙江生态环境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总量监管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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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环评处,以网上钉钉直播的形式组织召开了全省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的操作管理培训。据统计,共有407人参加了网上钉钉直播培训,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经办人。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将于2020年9月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全面加强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监管。
背景介绍
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在新增排污权总量相关办事环节的内部监管,避免相关部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缺位和越位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环评处共同研究建立“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三个重要环节的流转监管。该系统于5月初步建成,6-7月在温州、金华地区试用,并作了修改完善。8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的通知》 (浙环函〔2020〕178号),决定正式启用该系统。
系统流程
系统流转监管范围仅针对有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建设项目,并按照“环评审批(备案)—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流程流转。共分为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
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已通过环评审批(备案)、且有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总量监管系统,并将其流转至相应的排污权管理部门。
第二环节
省、市、县(市、区)三级排污权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应做好建设项目排污权有偿交易的跟踪服务,及时将已完成排污权有偿交易的凭证录入总量监管系统,并将其流转至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
第三环节
省、市、县(市、区)三级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在新增排污权总量的建设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备案)且完成排污权有偿交易后,予以核发、变更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将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总量监管系统。
相关要求
系统采用实名监管的方式,对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相关经办人进行实名化管理,配置个人实名账号。同时,省生态环境厅还明确了相关的考核要求,要求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抽查全省各地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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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4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类典型案例。对办案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和指导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实践如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共有38起。(注:已将涉案企业名称隐藏处理)根据归纳统计,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主要适用的条款依次为:第三十六条(五)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验收前是否一定要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一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2014年《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福建省污染物排放的源头管控,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发挥了法治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章,特别是今年3月1日新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基本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因此,《办法》已完成了时代赋予的立法使命,并无继续保留或进一步修订的立法需要,现予以废止。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们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家污水处理厂,建设方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工厂交由另一家企业运营。请问,此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应该挂在建设方还是运营方,是否有关于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加强加频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应用,属于近期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内容之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该规定赋予审批部门对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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