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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

2020-09-01 14:3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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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近日印发《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

全省及各市(州)规划目标如下:

1)近期目标(2025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梯次提升,至2025 年,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履盖的行政村达到18000 个,行政村覆盖率不低于 75%;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覆盖的农户数达到 782 万户,覆盖率不低于 50%;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达标率不低于 75%;

2)中远期目标(2030 年):至 2030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覆盖的行政村不低于 90%,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覆盖的农户比例不低于 75%。逐步完善人口密度较高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有效处理能力,基本建立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农村污水收集治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详情如下:

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经 2020 年第七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下发给各地,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关要求,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湖南农村特点,积极探索符合湖南农村特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全面提高全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加快补齐农村发展短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幸福的现代化湖南作出贡献。

1.2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以省和各市(州)总体规划为先导,并与各类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况、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容量和人口分布等因素,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利用、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分类就地处理,适度集中治理与纳管处理”的治理思路,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突出重点,梯次推进

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在各地城乡发展现状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水环境治理的需求,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确定治理目标。通过“一次规划、梯次推进”方式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3)因地制宜,分类治理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村庄自然禀赋和人口聚居程度,科学确定治理方式。靠近城镇、有条件的村庄,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优先采用分散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方式;人口集聚、利用空间不足、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采取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方式。

4)建管并重,长效运行

坚持建设与运维并重,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最大化发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功能。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探索建立集中供水村庄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和多元化的运行保障机制。

5)经济实用,易于推广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可行性,结合当前主要治理技术及各地已建设施运行状况,综合评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实用、管理方便、运行稳定的治理途径和工艺技术。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上承担主体责任,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农民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引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第三方治理。

1.3 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6 年 7 月 2 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 2 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 11月 7 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正);

2)技术规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

(3)《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5)《城市给水工程规范》(GB50282-2016);

(6)《城市排水工程规范》(GB50318-2017);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

(8)《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50445-2019);

(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10)《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

(11)《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12)《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2010);

(13)《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14)《生物接触氧化法工程技术规范》(HJ2009-2011);

(15)《生物滤池法工程技术规范》(HJ2014-2012);

(16)《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CJ/T441-2013);

(17)《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T54-2017);

(18)《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环发〔2013〕130 号);

(20)《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建村〔2014〕6 号)。

3)相关文件和规划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 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 号);

(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 号);

(5)《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 号);

(6)《关于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56 号);

(7)《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 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24 号);

(9)《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 号);

(10)《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7〕83 号);

(11)《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湘政发〔2018〕17 号);

(12)《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办发〔2018〕24 号);

(13)《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湘农联〔2019〕106 号);

(14)《湖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湘发〔2018〕17 号);

(15)《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 年)》(湘政办发〔2019〕43 号);

(16)市、县相关规划。

1.4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行政辖区(包括国有农牧场)内除中心城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全部自然村(村民小组)和乡村圩镇、集中居民点。

1.5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2019 年;

近期规划:2020-2025 年,中远期规划至 2030 年。

1.6 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省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和要求,以各地前期相关规划确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为基础,结合各地已有基础、环境治理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全省及各市(州)规划目标如下。

1)近期目标(2025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梯次提升,至2025 年,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履盖的行政村达到18000 个,行政村覆盖率不低于 75%;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覆盖的农户数达到 782 万户,覆盖率不低于 50%;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达标率不低于 75%;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规划推荐目标见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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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远期目标(2030 年):至 2030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覆盖的行政村不低于 90%,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资源化利用)覆盖的农户比例不低于 75%。逐步完善人口密度较高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有效处理能力,基本建立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农村污水收集治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各板块、不同类型区县推荐规划目标任务如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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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生活污水产排及治理现状

2.1 农村生活污水量预测

2.1.1 现状及规划人口

湖南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近年来农村常住人口呈下降趋势,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不可能持续下降,且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现状普遍,推荐采用 2018 年户籍人口数及户数作为规划基数,结合农村人口变化与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对应关系,暂不考虑人口变化。根据《湖南统计年鉴 2019》《2019 湖南农村统计年鉴》,2018 年全省农村户数 1557.65 万、农村户籍人口数 4806.86 万,各市(州)农村居民户数及户籍人口数详见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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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农村生活污水量估算

1)用水量及排放系数确定

湖南省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聚居程度、生活习惯差异显著,供水方式、冲厕及淋浴设施配套情况不尽相同。结合《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2019-2021 年)》,将全省分为长株潭、大湘西、湘南及洞庭湖四个板块,每个板块内又分为三类县,其中一类县共 11个,二类县共 62 个,三类县共 51 个,详见附件。

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1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47-2019)》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农村居民用排水实际,确定四大板块、三类县用水定额和排放系数推荐值,见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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