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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29亿!江苏省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

2020-09-05 09:5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关键词: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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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项目建设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

(9)《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0)《江苏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

(11)《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

(12)《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3)《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适宜技术指南(2016版)》

(14)《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2、工艺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1997年版)

(7)《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8)《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10)《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

(15)《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

(1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51221-2017)

(18)《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

(19)《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20)《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T68-2016)

(21)《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22)《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

(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2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2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20)

(27)《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

5.建设目标

5.1 实现集镇范围内污水集中处理,改善镇村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环境卫生条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实现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并对洗涤废水进行了收集处理,能有效杜绝村内污水横流的现状,进一步改善农村的环境卫生状况,提高村内的居住环境;采用可靠的工艺、先进的技术、优质的设备、方便的管理设施,至建设期末,与现有已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改善灌南县域的水环境污染状况,提高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推动地区经济进一步持续稳定发展,全面改善城乡居住环境,保护水资源,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污水治理总目标。

5.2 项目建设质量及竣工验收标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或标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准》(GB50300);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GJ32/TJ201);

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9)国家、江苏省、连云港市和行业的最新技术标准和规范。

6.估算总投资

6.1项目总投资292168万元,包含存量资产66409万元、新建项目投资224909万元、流动资金850万元。整个项目分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两个部分,其中:①存量工业污水处理厂两座,分别为开发区1.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座、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座,两个工业污水厂存量资产价值为23989万元;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包含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存量资产价值42420万元、新建项目投资总额224909万元(含建设期利息);③流动资金850万元(工业项目350万元、生活污水处理项目500万元)。

6.2资金筹措。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其余75%的资金由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经估算项目公司共需融资219126万元,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65%。

总投资的确定以公开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所述为准,最终按政府审计结果确定。

7.合作模式

7.1本项目存量资产拟采用TOT模式(转让-运营-移交),新建项目拟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由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来建设运营本项目。

7.2 本项目总投资292168万元,项目公司(SPV)组建时,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2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3042万元,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一致),政府指定出资人出资10%,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90%(若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成员须全部出资,其中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承担运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公司中股权比例不低于5%。

7.3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深化设计(如有)、融资、建设、存量资产评估交付、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政府方负责对该项目实施监管,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付费。

7.4项目公司负责人和施工项目经理要求如下:

(1)项目公司负责人:供应商拟派到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其必须具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类与融资、建设、运营相关的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中的任一项。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3个月中的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

(2)施工项目经理:供应商拟派施工项目经理1人,其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工程。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3个月中的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则由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选派项目经理。

7.5除项目收益权外,未经本项目采购人事前书面同意,其他项目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中标人须立刻代为清偿主债务,并向采购人承担合同内履约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7.6本PPP项目中存量资产,政府方按照评估结果采用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式将存量资产转让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三年建设期按50%、30%、20%的比例分年度将特许经营权转让款支付到政府方。

8.合作期

项目总合作期28年,建设期3年,运营期25年。存量项目中无需改造的部分可直接投入运营,项目运营期28年;新建污水厂及提升改造的存量污水厂建设期约1年,项目运营期27年;其他新建项目的建设期约3年,项目运营期25年。

项目在建设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并在PPP合作期结束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新建项目及存量改造项目的建设期按施工实际情况,自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运营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之次日起算。

9.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分为两部分,①两个工业污水处理厂,实行一企一管接入,项目公司可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各排污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因此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②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模式中的按使用量付费,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的实际处理量来付费。③政府承担基本水量支出责任。

10.融资方式

项目公司的融资采用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方式另加缔约保函和建设期保函,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如以项目公司名义未能融资到位,社会资本需自筹资金保证工程施工按PPP协议约定工期如期进行。

?用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在项目建设期初,首先由项目公司以自身项目收益权进行融资,在项目公司以自身条件无法融资的情况下,由社会资本按银行融资要求为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以确保项目公司融资成功,并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项目建设完工,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后,转为无追索项目融资,社会资本方撤销在建设期为项目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

11.项目运营维护

11.1 运维范围

政府授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新建及存量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工业污水处理厂向工业排污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并获得生活污水处理部分由政府按使用量付费的权利。项目公司建设、运维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新建及存量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提升泵站、污水管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

11.2 运维特别约定

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内存量和新建的污水管网,除不可抗力和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坏外,由项目公司负责日常养护、小修支出以及管网设计使用寿命期内的所有维修支出费用。对因政府规划调整及存量管网设计使用寿命到期后造成大中修、改造、重置等工程支出,相关工程支出费用报政府审批后由项目公司施工后,经政府审计由政府方按实承担。

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竣工验收合格3年质保期之内,除不可抗力和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坏外,由项目公司负责道路保修;质保期满,由项目公司全部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此资产的移交不调整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的水价结算。

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于项目公司的疏忽,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如设备安装和使用不当、服务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伤事故以及职工队伍混乱等等,将致使项目达不到预期运营指标。这些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可能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运营,最终影响债权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利益。运营指标一般由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情,引进技术后有无消化吸收的能力;资源利用是否节能、高效,是否符合政府的能源政策;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是否属于重复引进;人员培训和教育是否充分、到位。该部分风险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

11.3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污水厂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均需达到江苏省相关行业排放及行业监管部门监测、监管的标准要求。如江苏省未制定相关标准,则参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适用法律或政策要求对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作出调整,项目设备设施需进行提标改造,项目公司应将有关政策要求及提标改造方案报住建局,经住建局同意后实施相关工程技术措施,对因出水水质标准调整造成资本性支出增加或运营成本变化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对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对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根据《江苏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的相关内容,灌河为Ⅲ类水标准。目前主要水质指标CODcr、氨氮以及总磷等考虑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执行。但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出水时使用的半岛生态湿地未纳入本项目投资及运营范围中,对半岛污水厂按初步设计方案中对厂区出水口的出水水质设计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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