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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速制定

2020-09-10 11:14来源:浙江生态环境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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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在杭州组织召开了强制性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立项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旨在对制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影响等听取相关政府部门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生产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标准编制顺利完成。

近年来,浙江省先后实施了《大气十条》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取得了明显改善,2013年-2019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从61微克/立方米下降到了31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从68.4%上升到88.6%,重污染天气从174天次下降到0天次。

“但我省环境质量改善仍不平衡,从地域上看,杭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等水泥企业分布较多的地方,PM2.5浓度省内排名靠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副处长史一峰就制订强制性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立项建议的背景作陈述发言时表示,从污染指标上看,浙江臭氧浓度呈波动上升趋势,而水泥行业排放量最大的污染物——氮氧化物,是PM2.5和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之一。

“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力推进PM2.5与O3‘双控双减’,水泥行业烟气排放提标是下一阶段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和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举措。”史一峰说道。

该标准草案编制陈述人,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博士徐志荣汇报了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基础、技术路线以及具体执行计划等。

据了解,本次听证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拟主要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现场

听证代表们就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

以及如何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发言讨论

“水泥超低排放是环保领域一个大的趋势,对行业绿色发展和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制订该地方标准非常有必要,且可行性也比较充分。”

张涌新浙江大学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级高工

“在文本中增加最新的现场监测检测方法;此外,修改采样监测方法,明确对均值的具体要求。”

付军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

“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我赞成超低排放的地方标准,同时也建议该标准要经过进一步的科学评估和论证。”

王真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总经理

“制定该项标准很有必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长三角、浙江省水泥行业减排的工作要求,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该标准草案要进行完善,对技术指标要求作进一步的论证和综合研判,充分考虑技术经济性,同时关于标准的相关表述,也应该要做到通俗易懂,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周坚锋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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