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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09-16 15:0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海绵城市雨水控制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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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全年水面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4.1.9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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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土壤渗透系数应以实测资料为准,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4.1.10中数值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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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量计算

4.2.1 径流总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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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水量平衡分析应根据雨水控制与利用目标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滞蓄、渗透设施的水量平衡应包括雨水来水量、滞蓄量、排放量;

2雨水收集回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雨水来水量、初期雨水弃流量、回用水量、补充水量和排放量;

3利用景观水体对雨水进行调蓄利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雨水来水量、初期雨水弃流量、回用水量、渗漏量、蒸发量、补充水量和排放量。

4.2.4雨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日补水量应包括水面蒸发量、水体渗漏量以及雨水处理设施自用水量:

1日平均水面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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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雨水处理系统采用物化及生化处理设施时自用水量为总处理水量的5%~10%;当采用自然净化方法处理时不计算自用水量。

4.2.5绿化灌溉年均用水定额见表4.2.5。

绿化灌溉最高日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按1.0L/m2·d~3.0L/㎡·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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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道路广场浇洒用水定额根据路面性质按下表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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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2.0L/㎡·d~3.0L/㎡·d计。

4.2.7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以及采取的冲洗方式,按表4.2.7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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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建筑物空调循环冷却水补水量应根据气象条件、冷却塔形式确定,一般可按循环水量的1.0%~2.0%计算。

4.2.9雨水用于冲厕等的用水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的用水定额及用水百分率确定。

4.2.10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规模应进行水量平衡分析,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雨水径流总量按本规范4.2.1式计算,降雨量宜取45mm~81mm;

2雨水可回用量宜按雨水径流总量的90%计算,并应扣除初期弃流量;

3回用系统的最高日设计用水量不宜小于集水面雨水径流总量的40%。

4.2.11初期弃流量宜按式4.2.11进行计算。当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实测雨水径流中污染物浓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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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渗 透 设 施 计 算

4.3.1渗透设施的渗透量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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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渗透设施进水量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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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渗透系统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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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雨水入渗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土壤入渗时,土壤渗透系数宜大于10-6m/s,且地下水位距渗透面高差大于1.0m;

2 当入渗系统空隙容积计为调蓄设施时,应满足其入渗时间不大于12h;

3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厚度不小于600mm,面层为透水层或绿地,且设有排水片层或渗排水管时,可计为透水铺装层;

4 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宜小于3.0m;

5 当雨水入渗设施埋地设置时,需在其底部和侧壁包覆透水土工布,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宜为200g/m2~300g/m2,其透水性能应大于所包覆渗透设施的最大渗水要求,并应满足保土性、透水性和防堵性的要求。

4.4 径流污染削减

4.4.1各类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削减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缺乏资料时,可按表4.4.1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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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径流污染削减控制要求应以上位海绵专项规划为依据,结合管控单元及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合理确定。当无上位规划指标要求时,应满足表4.4.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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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年径流污染总量去除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源头减排设施对SS的平均去除率。城市或开发区域年SS总量去除率,可通过不同区域、地块的年SS总量去除率经年径流总量(年均降雨量×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汇水面积)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5 建筑与小区

5.1 一 般 规 定

5.1.1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源头减排原则,实现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径流污染控制,兼顾雨水资源化利用。

5.1.2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设计标准应与上位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市政规划相协调,且不应低于规划标准。

5.1.3设有雨水回用系统的建设项目,应设雨水外排设施。

5.1.4 应统筹协调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的布局和竖向,合理规划地表径流,使径流雨水有组织自流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相衔接。

5.1.5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断接并引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也可通过雨落管接入雨水收集罐。

5.1.6应充分利用洼地、水体、绿地、广场等设置海绵设施,绿灰结合、绿色优先。布置海绵设施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并应与绿化、景观、建筑相协调。

5.1.7建筑屋面应采用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宜采用绿化屋面。

5.1.8符合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地面。

5.1.9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沉式做法,并应采取将雨水引至绿地的措施。

5.1.10 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地坪不小于300mm。

5.1.11雨水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5.2 规 划 设 计

5.2.1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与项目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政总体规划相协调。集中开发区域应根据总体开发规模配建雨水调蓄设施。

5.2.2 新建建筑与小区海绵建设以目标为导向,完成透水铺装、下凹绿地、调蓄设施的指标要求,从而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

5.2.3 既有建筑与小区海绵改造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突出问题为主要目标。

5.2.4 历史文化街区应以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为前提,主要解决局部积水、管道错接、混接、水体黑臭等问题,不宜设置控制目标。

5.2.5海绵城市建设源头减排指标分解应综合考虑建设区水资源情况、降雨规律、开发强度、海绵设施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应对各赋值分区控制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认是否满足整个管控单元的指标要求,有条件可采用专业软件进行计算校核。

5.2.6不同用地性质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与建设阶段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宜为50%~90%。不同用地项目类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见表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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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地下空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绿地率高、建筑密度低的建筑与小区可适当提高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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