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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020-09-18 10:07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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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玻璃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C级工业炉窑企业优先实施停限产措施,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鼓励A级工业炉窑企业自主减排;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增加厂区内保洁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③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降低油品及化学品装载频次。除安全保障需求外,原则上石油化工企业不开展检修放空作业。

④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城市建成区中重型柴油货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以及重型汽油货车、黑烟车、工程运输车、农用车实施禁行;强化过境货运车辆绕行疏导,优化调整车辆过境路线以及时间。

②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车辆全部禁行。

④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⑥引导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⑦加强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的作业暂停。

②继续增加对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苫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四)应急豁免

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五)区域联动

当珠三角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响应联动。

(六)应急督导

督导组对各市直有关部门、镇街(园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七)应急终止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五、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新闻、报纸、网络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二)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相关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三)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各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总结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镇街(园区),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应急响应过程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预警响应前强化减排措施

1.当预测AQI日均值≥151,且预报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将持续,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提示,各相关单位、镇街(园区)开展以下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火电厂:优化电厂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尽量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空气质量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

②工业锅炉:空气质量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及生物质锅炉停止使用。要加大实地巡查力度,每天巡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数量的10%。

③VOCs排放行业:空气质量以臭氧为主要污染物时,不能落实审批要求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要求的企业(或生产线),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停产整顿。巡查VOCs重点行业企业每天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数量的10%,巡查加油站(或储油库)不少于辖区内油站数量的20%。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车辆尾气路检:在货车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莞主要卡口等高排放车量通行的主要路段和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高排放车量的抽检和查处力度。设置不少于3个尾气抽检点,每天抽检车辆不少于40辆。

②机动车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除运输保障民生货物的车辆外,对中心城区及部分干线道路执行货车交通管制措施,引导过境车辆使用城市外围道路进行绕行。

③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对建筑、水利和市政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时间调控,除了抢险、抢修等必须施工的项目外,无废气治理设施的燃油机械设备须停止施工作业。倡导船舶进入港区和靠岸停泊期间全面使用低硫燃油,靠岸期间能使用岸电尽量使用岸电,必要时,临时实行满足使用条件的船舶靠岸强制使用岸电。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空气质量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的工地停工。每天巡查土方作业工地数量不低于辖区土方作业工程总数的20%。核心控制区范围内工地停止一切易起尘施工。

②道路洒水保洁:加大道路每日洒水保洁次数。每小时洒水一次,保持路面相对湿润。③道路扬尘整治:持续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和泥头车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至少开展1次),对环城路范围内超载超运、运输未密闭以及污染城市道路的运输车辆开展严厉查处,有效减少道路积尘来源。

其他措施:

①停止建筑装修、市政维护等户外使用挥发性涂料的作业。

②开展建成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行动(每天开展不少于4批次巡查),做好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加油站禁止日间装卸油。

2. 当预测AQI日均值≥101,且预报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将持续,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提示,各相关单位、镇街(园区)开展以下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火电厂:加强机组尾气治理设施巡查。增加厂区内道路、煤堆、灰堆洒水频次,减少扬尘无组织排放。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②工业锅炉:加强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的检查和抽查,依法处罚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燃料或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使用企业。每天巡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数量的5%。

③VOCs排放行业:所有存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油墨、涂料、稀释剂、有机溶剂等)均应密封或加盖存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或通过集气系统统一收集和处理;加强VOCs废气治理设施巡查,确保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设施检查力度,确保规范作业,减少无组织排放。每天巡查VOCs重点行业企业数量不少于辖区企业数量的5%。巡查加油站(或储油库)不少于辖区内油站数量的10%。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车辆尾气路检:在货车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莞主要卡口等高排放车量通行的主要路段和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高排放车量的抽检和查处力度。设置不少于2个尾气抽检点,每天抽检车辆不少于25辆。②货车管制:对中心城区及部分干线道路执行货车交通管制措施。

③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对建筑、水利和市政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时间调控,除了抢险、抢修等必须施工的项目外,无废气治理设施的燃油机械设备须停止施工作业。倡导船舶进入港区和靠岸停泊期间全面使用低硫燃油。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全面开展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检查,确保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每天巡查土方作业工地数量不低于辖区土方作业工程总数的10%。

②道路洒水保洁:加大道路每日洒水保洁次数。加强重点路段的清扫保洁工作。重点道路每天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主要道路每天普扫次数不少于3次。

③道路扬尘整治:持续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和泥头车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至少开展1次)。其他措施:落实开展建成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行动(每天开展不少于2批次巡查)。

(二)加强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实施减排清单动态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修定和发布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各相关单位、镇街(园区)配合对所管辖的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于每年7月底前修订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施工工地项目原则上清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其他项目清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六)加强监督考核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2天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二)预案修订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东府办„2014‟70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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