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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9-18 13:39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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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按照分类要求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三)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四)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村民、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投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投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清运。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设或者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投放点,方便村民、居民排放建筑垃圾。

装饰装修垃圾临时投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滨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经营办公场所地址;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企业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五)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集中消纳、综合利用的原则设置,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调剂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滨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消纳)申请表》

(二)场地权属及土地用途证明;

(三)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可以受纳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标识图;

(四)配备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配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

(九)制定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防治方案;

(十)建筑垃圾消纳场冲洗设施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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