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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0-09-18 13:59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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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西河池朱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及时调查群众举报,“无头案件”深挖线索,破解溯源难题。

注意办案细节,保障程序合法。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广西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河池市宜州区某镇某村附近有人露天焚烧垃圾,臭气熏天,河池市宜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察工作,发现在该处有露天堆放、丢弃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8堆(约10吨),其中2堆工业固体废物着火燃烧,散发浓烈焦臭味。因无负责人在现场,无法锁定实施丢弃行为的当事人。

凭借办案经验,宜州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此案可能为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即介入开展外围排查,封锁案发现场。案发时段正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宜州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及检察机关克服困难、多方联动、各司其职,立即开展案件研判。生态环境部门确定该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性及来源;公安机关开展周边民众走访调查及天网、卡口筛选摸排,确定运送工业固体废物车辆的特征;检察机关负责督促案件侦办的进度并提供法律指导。

排查过程中,办案人员现场发现一个废弃的塑料编织袋上写有“7件-宜州,梁启X”字样,但年代久远、字体模糊。执法人员大胆推想,通过外围走访留守人员及老职工,初步判定该工业固体废物与某皮革厂有重大关联。经详细调查,该皮革厂已于2007年关停,但生产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物料等均未清理。现场地已经由广西宜州市某工贸公司收购开发利用,2020年1月,逐步开始厂房拆除、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厂房拆除后原厂内堆放的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去向不明。2020年4月17日,一名朱姓男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宜州生态环境局反映情况,承认是其在该处丢弃了一批工业固体废物。问询得知,朱某某受雇于该工贸公司,负责该公司场地内拆除厂房和平整场地的施工作业,施工期间擅自将厂房内遗留的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外运至该处附近实施倾倒、丢弃。

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批固体废物清运转移至原厂区进行查封。2020年7月6日至7月7日,宜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该镇人民政府对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称重,并委托对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经鉴定,含铬皮革废碎料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为危险废物。上述固体废物中含铬皮革废碎料危险废物总重量为3.84吨,其他固体废物总重量为5.46吨。

案件办理过程中,宜州生态环境局除按要求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外,还对涉案的多种物质进行全面筛选分类,准确称定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重量,并同时制作各类物质称重记录表,经当事人审阅确认后签字,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规范办案。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0日将案件移交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依法处理。2020年7月27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办。

【案件启示】

1.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固定证据。

本案案源来自群众举报。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封锁案发现场,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

2.深挖细节,破解溯源难题,锁定案件违法事实。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无头案件”,由于倾倒危险废物地点偏僻,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十分有限,办案人员仅凭废弃的塑料编织袋字样成功溯源,得益于生态环境部门办案人员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乡镇政府多方有效联动,追根溯源,找到突破口,锁定案件违法事实。

3.实事求是,准确筛选测量危废重量。

涉案的多种物质根据性状、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全面筛选分类,准确称定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重量,并同时制作各类物质称重记录表,经当事人审阅确认后签字。

4.及时查封转移危险废物。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迅速介入封锁现场,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最大限度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

5.重视执法记录并规范取证。

委托权威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并及时称重,精准分类,经当事人审阅后签字,倾倒危险废物重量达到3吨后立即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执法过程中重视执法记录并规范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有效证据,做到铁证如山,减少执法风险。

【专家点评】

本案的典型性可以归结为三点:

首先,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随着环境污染案件逐渐从显性迈向隐性,以往依靠执法人员在日常巡视中获得案件线索的方式难度陡增。如何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是获取案件信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并且,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构筑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沟通桥梁,也是获取民意的应有之义。

其次,深挖案件的隐藏信息。本案中,由于案件信息的先天不足,导致执法遇到瓶颈。办案人员凭借蛛丝,最终追根溯源。实践中,很多环境污染案件都会面临证据缺失或因果证据链断裂的问题。此时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寻找缺失环节,也需要多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弥补知识短板。

最后,恪守法律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环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却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个因素。程序正义追求的不仅是结果正确,还有判决的可接受性。只有当事人发自内心接受判决,才能够起到惩戒和教化的作用。

(复旦大学张梓太)

六、重庆市丁某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典型意义】

精准适用法律,依法实施严惩重罚。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某街道通报,发现某村无名小溪沟水质出现异常,表观呈深褐色,并伴有强烈刺鼻化工异味。

接报后,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邀请应急专家赶赴现场踏勘指导,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河水中污染物进行及时处理,对河水表面油污进行拦截吸附,对倾倒点水井内积存的黑色油状物进行彻底清理转运。长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布点监测结果显示,无名小溪沟处置点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2×103mg/L、氨氮浓度为3.25×102mg/L、挥发酚浓度为16.0mg/L、苯胺浓度为18.3mg/L、苯浓度为0.03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规定的III类标准限值239倍、324倍、3199倍、185倍、2.2倍。

4月15日,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该街道、长寿区公安局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处置工作组,通过痕迹追踪、特征因子比对、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对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小溪沟水样与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检测结特征因子指标基本一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1×105mg/L、氨氮浓度为1.77×104mg/L、挥发酚浓度为431.0mg/L、苯胺浓度为1.30×103mg/L、苯浓度为1.03mg/L。

经突击审查,发现丁某某等人违法收集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废旧轮胎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液态物质共33吨,并分别于4月10、11日凌晨趁夜驾驶上述车辆将其倾倒至长寿经开区某雨水井和某路边水井内,导致该街道无名小溪沟河水污染。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音视频资料、倾倒现场勘察情况、监测报告等,初步认定上述倾倒的黑色液态物质属于危险废物(HW08)。为溯源确认倾倒物属性,针对涉案公司罐体内剩余物质、运输车辆箱体内残留物质和暂存清理物质,现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取样鉴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丁某某等人共同实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现已对丁某某等人实施逮捕。

【案例启示】

1.应急处置迅速,防止造成更大生态环境损害。

对于污染物已进入环境情形,首要目标是以人为本,“止污止损”,迅速控制污染态势。本案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邀请应急专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因地制宜,采取设置拦截坝、投放吸油毡、吸油绳、石灰、絮凝剂等措施,保证应急处置到位,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2.联合溯源调查,充分运用技侦手段,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该案件利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充分利用环保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通过特征因子比对、痕迹追踪、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3、精准适用法律,高效移送,依法实施严惩重罚。

涉案污染物属性直接决定了惩罚性法律条款的选择与适用。本案在应急处置过程无法及时获取液态倾倒物的属性、倾倒量及损失数额的情形下,针对排入水体污染物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使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进行移送,展现出高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态度。

【专家点评】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本案的查处特点,一是基层组织及时举报。正是由于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并举报,使得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二是,将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能力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手段结合起来,形成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得以快速查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三是精准适用法律,高效移送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

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应当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向江河倾倒危险废物的恶劣情节,建议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我国环境法制的极大权威性!

(天津大学孙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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