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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使用低排放原辅材料及燃料。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
4.3.1.3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港口集疏运车辆暂停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质除外)。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责令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VOCs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卸油作业。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急抢险工程、救灾、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爆破、破碎、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两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在原来作业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洒水作业频次,采取措施确保重点监控道路路面保持微湿;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进一步加强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卫生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7)港口码头防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8)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9)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倡导减少燃煤电厂煤炭消耗。在保证电力供应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力调度机构可合理调控燃煤机组负荷率,压减煤电机组发电量,减少煤炭消耗。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远洋货运轮船暂停外海锚地,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6)择机人工影响天气。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4.3.2.3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纯电动汽车除外)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港口集疏运车辆暂停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质除外)。城市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责令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在保证电力供应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调控燃煤机组负荷率,压减煤电机组发电量,减少煤炭消耗。进一步强化城市建成区及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VOCs 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卸油作业;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的作业暂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两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6)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在原来作业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洒水作业频次,采取措施确保重点监控道路路面保持微湿;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进一步加强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卫生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7)港口码头防尘、减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8)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
(9)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0)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11)民用源减排。停止产生主要影响的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4.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远洋货运轮船暂停外海锚地,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5)择机人工影响天气。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4.3.3.3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4 响应终止
4.4.1 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不再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
4.4.2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2)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应急评估
5.1 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就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社会经济影响等进行简易程序评估。
5.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适时整理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
6信息发布
6.1 信息类型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报数据、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当达到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条件或以上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气象快报到市政府及成员单位。
6.2 信息发布程序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经会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 其他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空气污染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8监督管理
8.1 应急宣传教育
市、区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8.2 应急培训
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 应急演练
市、区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4 监督考核
各区政府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降低当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评定等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清事实、认定性质依法依纪上报市监察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1)名词术语定义:
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包括: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等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含网约车)、城市配送车辆、燃油燃气运输槽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单双号限行: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字母的按字母前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
(2)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4)各区政府、各责任单位每年7月31日前将更新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涉及国庆、春节等重要庆祝庆典活动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发布Ⅰ、Ⅱ、Ⅲ级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是否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由市政府决定。
(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在实践中遇到其他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实现可持续改进。《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穗府办〔2016〕5号)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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