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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20-10-27 14: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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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保证要求

5.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见表1。

表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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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样品采集保存

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执行HJ/T 91的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5.3 试剂标样样品

使用的标准样品应为有证标准物质,基准试剂应为分析纯或优级纯,在有效期内。

5.4 实验室比对监测设备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规范自行校准和期间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符合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

5.5 运行维护质量内部监督

每月由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运行维护环节进行质控检查,主要检查运行维护质量体系文件执行情况,运行维护行为规范性,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运行维护记录填写和保存情况,参比仪器和标准样品有效性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不能从事所检查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用于检查的仪器和标准物质不能用于日常的质量控制。

5.6 有效数据率

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应不小于90 %。

6 其他要求

水质自动分析仪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一般应设置为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

水质自动分析仪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满足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且无法修复的,排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完成设备更新,设备更新期间,应按要求开展人工监测。

国家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要求

A.1 基本要求

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运行维护能力要求的排污单位,可自行运行维护。不符合的,应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

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共同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安装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HJ 353、HJ 354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在委托合同中注明。

依据GB/T 19001标准建立与其运行维护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使用规程、巡检维护规程、设备比对校验规程、数据审核处理规程、异常应急处理规程和诚信承诺制度等。

安装使用监测监控、运行维护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在线监测点位运行状态和数据监控、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档案记录存储等工作。

A.2 岗位设置及人员要求

根据运行维护工作内容,明确组织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实施,至少应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备品备件管理、信息化管理、专职质量监督和现场运行维护等岗位,岗位职责见表A.1。

各岗位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数量应与所运行维护的监测点位数量相适应,每5个监测点位至少1人负责现场运行维护。实验室人员数量应满足比对试验和试剂配制等工作的需要。

表A.1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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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保障设施要求

配套建设实验室,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和设备配置应至少能够满足比对试验和试剂配制等工作需要。

运行维护车辆数量应与承担的运行维护监测点位数相匹配,平均每15个监测点位至少配备一台巡检车辆。

建立独立完整的备品备件库。易损易耗品和常用组件模块应保持库存量大于月使用量的110 %。运行维护10个监测点位及以内的,应至少配1套备用监测设备,备机应能够涵盖所运行维护点位的监测项目,运行维护10个监测点位以上的至少配2套。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与处理方法

B.1 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分为正常采样监测时段和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

在水污染源企业排放废、污水条件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采样监测所测得的数据,可判别为有效数据。

对于监测值出现零值、负值、低于检出限、极高值、突变、连续不变、逻辑异常、与生产治污实际不符、废水流量为0等现象时,可判别为无效数据,无法判别的可采用实际水样比对或者标准样品测试的方式,检查设备准确度、比对误差、24 h漂移等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从发现起至上次校准校验合格之间的数据判别为无效数据,从发现起至再次校准校验合格之间的数据,作为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的数据,判别为无效数据。相关技术指标按照本技术规范表1要求执行。

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包括仪器停运时段、故障维修或维护时段、校准校验时段,在此期间,无论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获得或输出监测数据,均为无效数据。

B.2 数据处理

B.2.1 数据状态标记

一般情况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采样监测,在线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后,自动生成“正常”和“实测”标记。

污染源生产设施启停或者在线监测系统非正常采样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在12小时内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填报信息对数据进行标记,数据标记主要有生产治污状态、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状态、数据审核状态等,具体见表B.1。

B.2.2 数据修约替代

标记为校准、故障等无效数据的时段,可采用人工监测结果替代,一次人工监测结果最多可替代监测时间前6个无效小时数据。未开展人工监测的,应按照HJ 356修约补遗。

B.3 无效数据处理凭证

填报数据状态标记的,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上传无效数据处理凭证,凭证由排污单位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共同签字,排污单位确认无误后盖章,凭证应包括异常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照片等。数据超标时段填报异常数据标记的,还应拍摄影像资料,记录异常情况的现场排查过程,影像资料由排污单位存档备查,保存期限至少三年。无效数据处理凭证见表B.2。

采用人工监测结果替代无效数据的,应在执行替代操作的同时上传监测报告。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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