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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100或成行业事实标准!看看各地发布的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11-16 08:3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水泥工业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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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₂计)10、35、100mg/m³。

1、自2021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其余区域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国家及地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GB4915-2013)

(2)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054-2013

标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限值如表2。

(3)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656-2016)

标准规定:排放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按表1排放限值执行,新建企业按表2排放限值执行;无组织排放按表3执行。

(4)贵州省地方标准(DB 52/893—2014)

标准规定:排放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按表1排放限值执行,无组织排放按表2执行。

(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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