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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注意事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禁止洋垃圾进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要坚定不移地从严把握。
自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等14个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各项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削减。
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目标要求。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新修订《固废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正式明确了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时间;彰显了我国政府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二是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均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三是《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三、2020年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未使用完的进口许可量,是否可以在2021年继续使用?
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希望相关持证企业,尽快办理结关事宜。
四、《公告》实施后,对于发现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形将如何处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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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数量庞大的人口,我国每年产生的垃圾数量也相当惊人,据有关资料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都会产生超10亿吨的各类垃圾,年均增速高达5%至8%之间,其中仅生活垃圾就高达4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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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老百姓通常称之为“垃圾”,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具有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和危害程度深等特点,是大气、水、土壤的重要污染来源。如果处理不当,轻则破坏生态环境,重则引发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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