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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附解读)

2021-01-13 09:5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垃圾焚烧烟气标准大气污染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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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和氨。标准一是细化了恶臭气体无组织控制措施。二是增加了氨气泄漏检测相关要求。三是增加了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主要排放限值如下: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于2025年1月1日执行本标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于2022年5月1日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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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明华、郝广民、靳睿杰、李士雷、吴世晗、周纪、李根利、高芳、宋宁、王向宁、罗毅、宋薇、孙丽、李歆琰、田建立、张仲成、王丽燕、朱朝俞、管景峰、王洪瑞、谷高阳、李召杰、寇思旺、高晨光、王丽伟、付翠轻、杜可宁、李沛、曹艳梅、王菲、耿慧、申英锋。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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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同时对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37186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DB13/ 5325—20212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1024 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重量法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

3术语和定义

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烘炉incinerator baking在焚烧炉内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料将焚烧炉炉膛温度缓慢升高,使炉内耐火和保温内衬充分干燥,并最终使焚烧炉炉膛温度加热至850°C以上的过程。

3.2启炉incinerator starting-up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C以上直至焚烧炉工况稳定的过程。

3.3停炉incinerator shutting-down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C以上直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的过程。

3.4停炉降温incinerator closing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从850°C以上持续降低的过程。

3.5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6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4选址要求

4.1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4.2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3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a)满足GB 18485—2014第6.1中要求的废物;b)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以及其他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工艺要求

6.1恶臭污染物控制

6.1.1生活垃圾厂内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避免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运输廊道宜采取封闭措施。

6.1.2生活垃圾卸料、贮存生活垃圾卸料大厅出入口应设置可靠的密闭装置,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根据卸料大厅环境状况定期实施除臭剂喷洒。垃圾池应保持负压状态,确保无臭味泄漏。

6.1.3渗滤液收集、处理渗滤液导排系统应运行良好,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渗滤液的导排口和导排沟应及时清理。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防爆通风措施,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应妥善收集。

6.1.4恶臭气体处理厂内氨水或液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输送、使用、贮存等过程均应密闭,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焚烧炉停运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排放。应定期检查除臭设施内除臭药剂或材料的有效性,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飞灰贮存、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6.1.5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

6.2无组织颗粒物控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飞灰收集、输送、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并满足HJ 1134中相关要求。

6.3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a)炉膛内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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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6.4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应采用单元制布置方式,每台焚烧炉配置1套烟气净化系统;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同时应满足GB 18485的要求。

6.5每台焚烧炉应单独配置烟气在线监测和焚烧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烟气监测装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口的设计、建设、维护应符合HJ 75的要求。

6.6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系统,在烘炉、启炉、停炉期间以及当炉膛内焚烧温度低于表1 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助燃系统的功率应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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