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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和大气分板块治理,缺乏统筹,尚未实现有机结合。以火电、钢铁、玻璃等氮氧化物(NOx)排放高的行业为例,这些行业为满足日益严格的超低排放要求,在脱硝时往往使用大量氨水,客观上会造成氨的过量排放和氨逃逸,促进二次颗粒物生成。
再比如,在采用湿熄焦工艺的焦化企业中,生产单位将未处理的废水用于熄焦,使得被污染的水转化成气态污染物直接排放。
因此,当前乃至“十四五”时期,亟待运用系统思维和整体意识,统筹水和大气要素综合治理。要针对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开展研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引领作用。此外,通过探索水和大气的统筹治理,在治污的同时还可以产出有经济效益的副产品。比如,化肥厂、煤气厂在处理多余的氨水时,如果采用简单工艺进行水处理,成本很高。但采用氨法脱硫,就可以得到适用于土壤和农作物的肥料硫铵,产生经济效益。
笔者认为,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除了要与水要素统筹治理之外,还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和二氧化碳减排的协调统筹,以及关注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
大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具有同根同源性,统筹采取“同效”措施,有利于两者之间协同控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中,清洁取暖价格政策、淘汰与压减钢铁产能、天然气利用政策等,都对碳减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释放政策空间。当前,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广东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全国总量中占比超过50%。应统筹考虑碳排放的区域性差异,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统筹各工业部门二氧化碳协同减排。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压减力度。推动能源、交通等重点部门优化转型,挖掘具有减排潜力的工业部门,使其减排效应得到充分释放。
“十三五”以来,我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明显,但臭氧污染有上升的迹象。细颗粒物与臭氧的生成存在着复杂的联系,造成了协同控制的艰巨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厘清臭氧的形成机制。臭氧在NOx和VOCs的共同反应下生成。而在不同区域,VOCs和NOx的排放情况不同,对生成臭氧的影响也就不同。厘清特定区域污染物之间的关系,是统筹制定臭氧防治策略的关键。NOx既是臭氧生成的直接前体物,还可以在臭氧存在的情况下,被氧化成硝酸盐,成为细颗粒物的重要组分。NOx在臭氧和细颗粒物产生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NOx减排成为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的重要部分。我国目前已在VOCs的排放特征、来源结构、标准控制、监察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一步,应该在做精做细上下功夫。比如,制定精细化的标准,对VOCs分类进行总量管控。对不同行业部门、不同区域、不同时间的VOCs排放,按化学性质实施更加精细的管控,达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十三五”期间,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但是多种污染物相互耦合叠加作用明显,污染物减排空间和政策调控进一步收窄,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为避免出现“解决一个问题后又出现一个新问题”的复合污染现象,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十四五”期间,要更好把握大气污染物特征,关注各种污染物的耦合叠加效应。统筹协调运用政策工具,整体应对各种污染物,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取得“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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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到2024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5.9%,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PM2.5浓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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