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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川发布《银川市2020-2021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银川市2020-2021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2021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宁生态环保办〔2020〕17号)和《2020年度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银生态环保办发〔2020〕18号)精神,扎实做好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
(一)时间安排。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二)目标要求。
1.根据《关于对“十三五”及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进行转换和调整有关情况的函》(宁生态环保办函〔2020〕4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宁政发〔2018〕34号)和《2020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宁生态环保办〔2020〕6号)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1、2)
2.努力实现“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良好开局。2021年1月1日-3月31日,力争全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PM10平均浓度达到90μg/m3,PM2.5平均浓度达到47μg/m3。(详见附表3)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发挥启元药业、伊品生物、泰益欣制药等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效益,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开展火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重点监控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95%以上。列入2020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工业企业治理项目务必按期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工业炉窑及工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炉窑治理工作的通知》(银蓝天办发〔2020〕12号)要求,对照银川市工业炉窑治理清单,确保全面完成工业炉窑达标排放、在线安装等治理任务。严格控制建材、火电、铁合金、活性炭、铸造、水泥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10月底前完成一轮工业炉窑及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排查。列入2020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工业炉窑治理项目务必按期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
3.强化VOCs综合治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银生态环保办发〔2020〕19号)和《银川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银蓝天办发〔2020〕2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排查梳理全市涉VOCs排放行业清单,加快推进治理,尤其针对VOCs排放大户,要重点管控。持续保持对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制定攻坚期夜查、巡查计划,及时处理各类大气污染投诉案件。列入2020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务必按期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4.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严格执行《银川市关于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19〕134号)、《银川市2020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银蓝天办发〔2020〕13号)工作要求,对全市“散乱污”企业治理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将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作为重点,完成2020年整治任务并开展新一轮的排查,确保不漏死角,坚决防治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的行为发生。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销号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严管燃煤污染。
5.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散煤用户,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复燃复烧现象。对部分剩余的散煤用户,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确保市民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对农村地区的散煤用户,要切实发挥好清洁煤配送中心作用,统筹做好清洁煤储备与供应。列入2020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散煤“双替代”项目务必按期完成。(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6.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11月15日前,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并完成一轮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强煤炭经销企业排查整治,对无照经营的、所售煤质灰份、硫份达不到国家、自治区要求的散煤经销商,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煤炭运输环节控制,对煤炭运输车辆进行巡查检查,严厉查处煤炭运输车辆超载超限、不按时间规定进入市区、洒漏等违法行为,对未随车携带煤质检测报告或报告显示不达标煤炭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市区所有生产、流通领域煤炭单位储备煤进行检查、抽样,11月15日前完成一轮抽测,确保煤质监管全覆盖。对煤场扬尘防控情况进行检查,对储备不合格煤炭的、煤场扬尘防控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煤炭使用环节执法力度,组织对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单位煤质、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覆盖监测。贺兰县要重点查处使用不合格煤炭、烟气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分局、市政管理局配合)
7.开展燃煤、燃气锅炉综合整治。对目前全市在用燃煤锅炉进行全覆盖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列入2020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煤改电”“煤改气”项目务必按期完成。贺兰县要加快推进百新热力等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工作,确保10月底前投入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严查机动车污染。
8.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打通查、处、治链条,形成监测、执法、维修的全流程闭环模式。在城市主要入口增设路查路检站点,充分发挥固定式、移动式尾气遥测设备的作用,对超标车辆要及时进行处罚。开展柴油货车大户企业专项检查行动,对物流园、工业园、长途客运、邮政等重点单位进行入户检查。(市公安交警分局、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落实)
启动重型柴油货车OBD远程在线监控试点工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以营运、校车、环卫园林绿化及其他企业车辆为主,对全市重型柴油车保有量数据进行分析筛查,初步筛选已安装有OBD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的重型柴油车辆,并实现联网,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分局配合)
9.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11月底前,完成一轮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专项打击行动,完成年度加油站油品抽测任务,对不达标的油品要追溯源头,依法追究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配合)
加大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市商务局牵头)
10.优化重型车辆绕城管理。严格执行《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限制重点管控区域道路通行的通告》要求,对重点路段要增强执法队伍力量,严控国三及以下重型车辆进城。加快推进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年度淘汰任务。(市公安交警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1.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控制区,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的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警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开展农机年度检验,争取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机检验台账,确保在用农机有据可查。(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牵头)
(四)严控扬尘污染。
12.加强建筑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裸土砂石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标准化”建设。占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2020年11月1日-2021年3月31日,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重点项目除外)。(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13.加强堆场、裸露空地扬尘控制。10月底前,所有堆场全部落实严密遮盖抑尘措施,对采取清运措施的,清运后场地要硬化。所有裸露地面全部采取绿化、硬化、铺装等有效的抑尘措施,消除裸露地面。按照银川市建筑工地、堆土、裸露空地清单,进行全面排查治理,确保不反弹。(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国资委、住建局、园林管理局配合)
14.强化道路交通扬尘管控。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断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严厉打击洒漏、带泥上路车辆。加大对重点区域的高压冲洗和机扫作业力度,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市政管理局牵头)
15.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加快推进矿权整合工作进度。(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6.严禁秸秆露天焚烧。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秋冬季秸秆等废弃物禁烧工作的通知》(银蓝天办发〔2020〕36号)文件要求,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建立完善秸秆禁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自2020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园林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五)严格监管执法。
17.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开展电力、水泥、石化、有色、供热等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排查,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要达到100%,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查企业按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9.完善全市研判预警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并按照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对实时数据偏高的区域发布预警通知,并分析可能造成污染的原因。各地各部门要强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污染源防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20.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细化、量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SO2、NO2、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列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30%。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的限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指标,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气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组织调度、督查、约谈等事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要在2020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工业企业应主动肩负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应共同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实施专项督查。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在“四治一禁”方面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散煤污染、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提标改造推进缓慢、VOCs治理不到位、“散乱污”企业整治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秸秆焚烧、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柴油货车尾气超标、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三)加大督查问责。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周调度、半月通报预警、月督查约谈,每周调度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半月通报并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每月开展督查检查,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四)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充分利用商场、企业、道路等群众聚集区域的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重点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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