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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1-01-21 17:03来源:大江网作者:万菁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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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近日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提到,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市县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承担具体责任;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实施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热情;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等,以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重要依据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重点抓好制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承担具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统筹做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除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市域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市县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

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健全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衔接联动,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依法依规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地实施

“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损害赔偿、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若干措施》指出,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地实施,2020年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登记核发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制度。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鼓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治理技术创新,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好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

设立专门环境审判机构

《若干措施》提到,我省将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以市县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和县级“局队合一”体制。坚决反对、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加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省高院和具备条件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完善全省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推进省内“五河一湖一江”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完善省市两级政府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建立生态环保政务失信记录

《若干措施》指出,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制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异议申诉、信用修复机制,激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机制,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监督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热情。加强生态环境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江西省还将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加快修订环境污染防治条例,鼓励市级层面先行探索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立法,为全省提供制度经验。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生态环境质量挂钩激励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鼓励在赣企业积极投保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抵质押融资制度,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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