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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东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左武、黄文平、周尤超、崔灵丰、赵泽华、葛仕福、余辉、徐蓓、武倩、方燕、张后虎、董光辉、周彩玲、王逸、丁银娣、许元顺。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单位入厂分析、贮存、物化处理、综合利用、焚烧设施、安全填埋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利用处置单位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有特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及高温蒸煮类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DB32/3151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
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回收、废包装桶清洗、废催化剂再生等。
3.3
安全处置 secure disposal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主要包括焚烧、安全填埋等措施。
3.4
物化处理 physicochemical treatment
指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的危险属性,或改变危险废物形态的过程,主要包括中和、絮凝沉淀、氧化/还原、蒸发结晶等措施。
3.5
焚烧 incineration
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
3.6
焚烧设施 incineration facilities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特性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
3.7
综合利用产物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ducts
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作原材料或者替代燃料的产物。
3.8
危险废物填埋场 hazardous waste landfill
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主要包括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封场覆盖系统、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本文件所指的填埋场均指危险废物填埋场。
3.9
柔性填埋场 flexible landfill
采用双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的填埋处置设施。
3.10
刚性填埋场 concrete landfill
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防渗阻隔结构的填埋处置设施。
4 总体要求
4.1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应采用二次污染少、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及装备。
4.2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各环节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避免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妥善处置产生的废物并做好数据记录与存档。
4.3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4.4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确保其产物使用过程中风险可控,不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5 入厂分析要求
5.1 应结合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特性(包含易爆、自反应、遇水反应等危险性)及采用的利用处置工艺确定危险废物入厂接收、拒绝标准。
5.2 入厂危险废物的包装及运输应执行HJ 2025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入厂及利用处置过程采样应符合HJ/T 20的有关规定。
5.3 应设置化验室,并根据制定的危险废物入厂接收、拒绝标准及经营规模、进料条件等因素配置相应化验人员和检测能力:
a) 集中焚烧设施至少应配备Cr、Zn、Hg、Cu、Pb、Ni、Cd、As 等重金属及S、Cl、F、pH、氰化物、闪点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b) 安全填埋设施至少应配备Hg、Pb、Cd、Cr、Cu、Zn、Be、Ba、Ni、As 等重金属及无机氟化物、pH、氰化物、有机质含量、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5.4 应根据危险废物来源、产生工段及特性,合理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因子、方法及频次,并按照“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危险废物特性数据库,数据保存10年以上。
6 贮存要求
6.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拟接收危险废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及GB 18597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危险废物及次生危废的贮存面积,长期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6.2 涉反应性、自燃性等高危险性废物应尽量缩短贮存周期,贮存过程若出现发热、胀桶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妥善处置。
6.3 仓管人员应加强对高危险性废物包装完整性、表面温度等状况进行巡查,巡查次数不少于每班两次,巡查记录保存10年以上。
6.4 贮存无挥发性气体产生的危险废物,且该贮存设施外部无组织气体浓度满足GB 14554、GB 37822的相关要求时,可不设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
7 物化处理要求
7.1 待处理的腐蚀性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GB 15603、GB 18597的相关要求,处理过程中氧化剂、还原剂的使用及贮存应满足HJ 1091的相关要求。
7.2 中和工艺装置和管路应根据物料和反应条件选择防腐蚀、耐温、抗压材料,并安装液位和pH值在线监控系统。
7.3 絮凝沉淀工艺装置应设置pH值自动控制仪、浊度仪,与加药计量泵耦合并定期校准,原则上不得人工投料。
7.4 氧化、还原工艺装置应根据待处理危险废物特点设定针对性的粒度、固液比、pH值、反应时间、氧化还原电位等工艺参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8 综合利用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符合GB 34330和HJ 1091等标准的相关要求,保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有特定种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专用标准的,还应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8.1.2 企业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生产及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企业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要求。
8.2 综合利用产物技术要求
8.2.1 企业应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工作。
8.2.2 综合利用产物作为产品的,应符合GB 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8.2.3 综合利用产物应根据其不同用途,采取相应分级管控措施:
a) 综合利用产物用于制备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等建材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应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 30760的要求执行;
b) 综合利用产物宜采用“点对点”的方式直接销售给使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企业;
c) 在不满足上述两种情形时,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根据综合利用产物的用途,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定量评价,识别其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并判断其环境风险影响;
d) 综合利用产物不宜用于与人体直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及养殖行业等相关供应链。
8.2.4 企业应按照HJ 1091中8.1节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物质进行采样监测。
8.2.5 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符合附录A的综合利用标志,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危险废物类别、主要组分及特征污染因子等信息。
8.2.6 企业应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上,按季度及时公开其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息,包括原辅材料中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特性、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流向等。
9 焚烧设施要求
9.1 进料要求
9.1.1 应根据入厂检测数据,对拟配伍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相容性试验,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安全评估,确保危险废物配伍、进料等环节的安全性。
9.1.2 应根据入厂检测数据、相容性试验或安全评估结果进行拟入炉危险废物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机有害组分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属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烧设施的设计要求,配伍信息应保存10年以上。
9.1.3 焚烧车间料坑、料仓等配伍、集中暂存及进料区域应安装温度红外监测、自动火焰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
9.2 运行要求
9.2.1 炉渣热灼减率检测频率不应小于每班一次,并由专职分析人员取样、分析。
9.2.2 炉渣、飞灰鼓励采用高温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非填埋处置手段处置。
9.2.3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并保存及上报紧急停车时运行参数及污染物排放数据。
9.3 二噁英控制要求
9.3.1 焚烧系统的二次燃烧室、急冷装置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等二噁英控制措施应满足GB 18484及HJ/T 176要求,并配备相关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等工况自动监测系统。
9.3.2 烟气净化喷入的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应明确产品采购质量标准,兼顾去除重金属及二噁英的功能,其使用量按实际烟气计不宜低于0.05 g/Nm3,并在运行中做好使用量记录。
10 安全填埋要求
10.1 一般要求
10.1.1 应按照GB 18598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和建设。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类别、产生情况、填埋需求、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填埋规模,可使用库容和扩建场地应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 10 年及以上的使用期,可依据实际情况分期建设。
10.1.2 安全填埋工程应充分考虑危险废物后期回取再利用的可行性。
10.1.3 填埋库区无组织气体排放应满足GB 14554、GB 16297、GB 37822、DB 32/3151的相关要求。
10.1.4 应建设危险废物智能化管理平台,建立并保存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包括入场废物特性、填埋区域、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后管理、监测以及应急处置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关键参数可与上级部门联网,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全过程可追溯。
10.2 柔性填埋场
10.2.1 应建设必要的预处理设施保证填埋废物满足GB 18598入场要求。
10.2.2 防渗系统应满足GB 18598及HJ 2042要求。
10.2.3 位于上衬层和下衬层之间的次级集排水系统,可作为渗漏检测层用于监测上衬层的运行状况。
10.2.4 柔性填埋场作业单元应采用人工衬层进行临时覆盖,实现雨污分流。
10.2.5 现有柔性填埋场防渗结构底部不满足GB 18598要求的,应加强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以及其他防渗措施,以降低渗滤液污染环境风险。
10.2.6 宜具备渗滤液收集管网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10.3 刚性填埋场
10.3.1 填埋废物应满足GB 18598入场要求。
10.3.2 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壳与柔性人工衬层组合的刚性结构及其四周侧墙防渗系统结构应满足GB 18598及HJ 2042要求。
10.4 封场要求
10.4.1 填埋场达到设计库容后,应根据实际填埋废物特性及分布位置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明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渗漏事故等场景的应急处置措施。
10.4.2 填埋场达到设计库容后,应按GB 18598要求进行封场、维护和监测,继续监测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的变化,发现异常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11 运行管理要求
11.1 一般要求
11.1.1 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1.1.2 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省级统一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
11.1.3 危险废物转移应采用电子联单,并建立电子档案。
11.1.4 应设置危险废物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安全填埋设施相关运营全部数据永久保存,焚烧、物化及综合利用设施的关键过程数据保存10年以上;在危险废物入厂、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11.1.5 应按照HJ 2042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1.2 监测要求
11.2.1 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1.2.2 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利用处置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11.3 信息公开要求
11.3.1 应定期在厂区企业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11.3.2 焚烧设施及综合利用过程产生烟气应按GB 18484相关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并安装电子显示面板进行动态公示。
11.3.3 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12 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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