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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01-29 15:07来源:温州市政府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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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全面启动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建筑渣土领域重点关注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坚持建筑渣土、泥浆多元化消纳方式共同发展。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整洁,行业有序。

二、源头监管

(一)运输企业管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规定,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保洁、技术人员队伍,鼓励现有运输企业进行规模整合,组建一批密闭式机械装置运输车辆不少于100辆、船舶不少于5艘且船舶总运载能力不少于10000吨的运输企业,纳入温州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规范管理。倡导引进大型、合规的企业承担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关心和支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自管自律。

(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需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严格按照《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施工场地内设置冲洗设施、硬化出入口等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电子三联单制度及运输车辆进出场准运证二维码扫码等要求,规范开展运输业务。

(三)工程发包要求。施工单位需向合规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提前落实工程项目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地,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清运方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清运时间、减排措施等有关内容。

住建部门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发包的要求依法纳入建筑企业诚信扣分机制;严格做好开工审查,督促施工单位提前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并制定消纳方案。

三、运输监管

(一)优化运输方式。推动建筑垃圾由“水陆并行”逐步向水路为主转变,减少对道路、桥梁的破坏。原则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生态园项目出土均应船运至瓯江口、瓯飞消纳场。目前,龙湾区白楼下以东项目暂可结合实际适当开放陆运,陆运至瓯江口项目的车辆总质量不得超过灵昆大桥限载量,日均进场车次根据现场运输动态与属地管委会和桥梁管理单位联合商定。跨区泥浆运输统一通过外江码头船运。

(二)转运码头管理。建筑渣土泥浆转运码头由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公安交管等部门及属地政府,根据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分布、建筑渣土方量、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及周边居民影响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综合评估后联合确认,并根据码头及周边道路的最大交通通行量,加强码头周边路段管理,防止道路堵塞,确保交通安全。

根据市区建筑渣土泥浆外运实际,同步做好码头布局和规范建设工作,适当增加码头、船舶和中转堆放场所,扩大水路运输规模。渣土泥浆转运码头经营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防污染等主体责任,加强车辆进出口管理,并根据温州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需求,落实渣土运单登记制度。

(三)运输车船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全密闭式运输车辆、船舶统一纳入温州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规范管理;开通建筑垃圾准运证二维码,对在运输作业过程中车辆GPS、船舶AIS、视频监控等轨迹与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电子台账,包含建筑垃圾产消数量、来源、去向、运输工具(车辆或船舶)、运输线路和时间等信息,进行闭环管理。倡导运输企业安装渣土泥浆运输车辆限速、限载装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海事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船舶的信用积分管理,并建立奖惩机制。

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更新换代,制定车辆淘汰更新计划,出台政策指导,做好风险评估,平稳引导运输企业新购置的渣土泥浆运输车需符合装载量小、轴距短、安全性能高、具备智能防撞系统等标准,鼓励对使用年限较长,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提前更新淘汰。

四、消纳处置监管

(一)消纳场所管理。瓯飞、瓯江口围垦区等大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负责日常消纳处置管理。落实出入口及场内道路硬化、车辆清洗设施、围挡、覆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配备场区内视频监控、计量系统、智能扬尘检测等信息化监管设施,设置岗亭、道闸、保安人员,实施封闭管理。通过“一车一票一码一杆”方式扫描车牌和票据,将相关信号和数据录入温州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及时计量,并做好受纳登记。

消纳场管理单位须定期对消纳处置场建筑渣土堆场(体)开展安全检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日常工作数据。各区政府需积极在本辖区内寻找消纳场地,改良用地、低洼回填、在建工程等“零星”消纳场所参照市区大型消纳场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管理方式。跨区域渣土泥浆消纳项目,推行采用终端结算的方式,由后场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签订三方服务合同。

(三)审批核准流程。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结合本辖区建设项目建筑渣土泥浆消纳需求,定期提供消纳后场可受纳量,并交由市级统筹调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及时将消纳量分配给鹿城、龙湾、瓯海等地建设项目和市本级承建工程。属地政府科学安排辖区内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时序,优先保障重点工程、民生项目,及时将工程项目清单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函告消纳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推行运输单位与施工单位、消纳场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三方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准运证。

五、执法监督

(一)水陆运输执法。做好建筑垃圾水、陆运输安全监管和车船管理。充分应用智慧监管平台、智能监控、车辆限速器、限载器、车辆GPS、船舶AIS运行轨迹等科技手段,整治建筑渣土泥浆车(船)在运输过程中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偷倒乱倒、车容不洁、滴撒漏、闯禁、闯红灯、超限、超载、超速、遮挡污损号牌以及运输船舶妨害通航环境秩序等行业乱象。

(二)联动执法协作。建立案件查处抄告制,及时梳理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船舶、中转码头等有关信息,并抄告相关部门做好“两法衔接”,从重查处。依法倒查违法源头,针对污染严重、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案件要做好案件情节评估,将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加大后场处置倒卖计划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在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单位因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船违法违规收到温州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提示信息,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渣土泥浆运输车辆,由公安交管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教育整顿。

六、资源化利用

(一)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建设单位要结合施工场地地形地貌、室外地面标高、绿化覆土厚度等合理设计施工方案,缩减土方开挖数量,优先采用自身工程渣土作为回填材料。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分布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通过租赁的方式,在2020年底前各完成2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积极引进相关企业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引导现有新墙材企业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力度,在近三年实现建筑垃圾精细化利用率逐年递增3%的目标。

(二)制定扶持政策。按照温政发〔2020〕13号文件有关规定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废弃物循环化绿色改造项目补助支持范围。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经信、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配套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加大优惠力度,形成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培育和壮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导则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有序推动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

七、职责分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负责市区建筑渣土泥浆跨区域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渣土泥浆车运企业准入制度;对建筑垃圾陆路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车容不洁、滴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对建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泥浆渣土外运、泥浆固化等实行规范管理;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建筑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转运码头监管;负责现有码头装卸工艺技改、码头改扩建的监督指导;承担市区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限运输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查处闯禁、闯红灯、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建筑垃圾车辆和人员;做好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市场准入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行使建筑垃圾非法围填海、非法占有海域行政执法(待执法事项委托后,负责监督委托事项的实施);为各地建筑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待执法事项委托后,负责监督委托事项的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委托后,根据委托事项行使建筑垃圾相关海上综合行政执法。

温州海事局:负责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船舶准入备案登记,对船舶实施现场监管,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规划、设置、管理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选址和项目落地,鼓励开拓异地消纳渠道。

八、其他

在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中,对敢于担当,为保障我市“大建大美”等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推进,而在秉公履职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单位或干部,予以适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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