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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清单企业如果存在主观故意,从严从重处罚!
12月3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有关意见。
除了对正面清单企业的违法行为明确要加大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多个“知识点”,记者进行梳理如下:
“知识点”一:哪些企业可以被纳入正面清单?
对于正面清单的制定,“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的是要“综合考虑企业装备水平、达标排放情况、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因素”。
虽然对于“好”没有量化,但“征求意见稿”对于“坏”有明确的定义。“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环保手续不全、 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 或两年内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依法处罚、 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过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不得纳入。”
此外,这个知识点中还有一个“加分项”。那就是“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对于此,“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鼓励”。
所以,如想被纳入正面清单,企业不妨按照上述要求与自己进行对照。
“知识点”二:被纳入正面清单,有哪些“福利”?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导向,正面清单中的企业未来能享受的最大政策红利就是被现场检查的次数将明显减少。
对此,“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即便是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也是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对于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者超标,正面清单企业也有“福利”。首先可以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正面材料。如果经审核后认为还需要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执法机构才会启动相应程序。
减少了被现场检查的频次,还有吃“小灶”的机会。“在有效期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给“尖子生”再补课,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其环境管理水平,发挥其带头和引领作用。
知识点三:对于正面清单企业怎么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虽然对正面清单的企业很“友好”,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企业环境守法的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履职要求。
这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偷排、逃避监管、迟报瞒报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重点排污单位, 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 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物联网监控系统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
“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也给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后一个需要“敲黑板”的重点来了:虽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文件的制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正面清单的政策导向已经由“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应急措施”转变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执法方式转变,形成政府企业多方共治的制度化、常态化措施”。
这其实是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虽然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正面清单的范围相比之前更广。
对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如何坚持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是一个新课题,需要认真准备相关工作,并进一步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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