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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市政府发布《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文件做出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2020年4月30日,《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芜政办〔2020〕1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办法试行6个月以来,通过加大宣传、资金奖惩等手段,镇(街道)党委、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主体责任逐步落实,考核指挥棒作用凸显,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办法的实施效果较为明显。
(三)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实现大气环境质量“开门蓝”意义重大,由于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未重新修订,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继续实施《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四)已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二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应有之义。三是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空气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随着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未来治理空间和减排潜力越来越小,大气污染治理逐渐进入深水区,需要更加注重结构优化调整,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生态补偿机制延伸落实到镇(街道)层级,进一步缩小了管理单元,体现了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原则,有利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集体研究。2020年12月5日,经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政府继续实施暂行办法。
二是征求意见。2020年12月25日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合法性审查。2020年12月29日,市司法局对此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四是审议通过。2021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空气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五、主要内容
《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计算方法、生态补偿措施、附则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考核范围及考核原则,其中考核范围为全市71个镇(街道)和江北集中区。
第二部分“计算方法”:主要综合考虑 PM2.5、PM10两项指标,通过排名后加权求和得出环境空气质量分值。
第三部分“生态补偿措施”:明确了分类排名、分类预警和约谈、分类经济奖惩三种奖惩规定。
第四部分“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度起施行。
六、创新举措
一是在全省首次将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延伸至镇(街道),打通了大气污染防治“最后一公里”,有利于调动镇(街道)工作积极性,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
二是设置了豁免条件,鼓励提前达标。排名倒数的镇(街道),若当月PM2.5达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当月目标值且达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免于行政惩戒和经济惩罚,打消基层“鞭打快牛”的顾虑。同时,鼓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生态补偿措施,对镇(街道)及开发区开展奖惩。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市政府网站、主流新闻媒体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深入宣传解读《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有效发挥信息、网站等渠道作用,加快市民了解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是定期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加强沟通,定期核算考核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补偿资金情况,经审核无误后,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管理。各考核区域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解读机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解读人: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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