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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2021-03-05 15:4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建设工程成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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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发布《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全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62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市住建局对标先行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成都本地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和推广执行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在建工地剩余工期大于6个月的建设工地以及在本《标准》实施后新开工的建设工地,2021年6月30日前须达到《标准》要求。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贾慧娴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建委〔2017〕100号)的基础上,对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施工、出入口管理、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围挡(围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可通过颜色、文字和图案展现本区域特色。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范围内的围墙(围挡)应与当地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三条

围墙应安全可靠,高度2.5m;主要路段围挡高度2.5m,厚度大于等于0.8mm,基座高度大于等于0.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2.0m,厚度大于等于0.4mm,基座高度0.2m-0.5m。进行绿化迁移、管线迁改、人行道铺装及抢修维护等临时占道施工的,应使用高度大于等于1.2m,厚度大于等于0.4mm的围挡。围挡都应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现场模块化整体式拼装成型。

第三章出入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硬化长度一般大于等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200mm,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80mm。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的麻袋或绿色草毯等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工地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图牌规格为1400mm×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m-1.6m。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外部醒目位置应张贴“扬尘投诉二维码公示牌”,制成600mm×600mm大小并过塑,并及时更新扬尘投诉二维码。市民可通过微信扫描扬尘二维码,对施工现场围挡破损、出入口污染、高空抛洒等违规行为进行微信投诉举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整改,并于2小时内在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回复市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建设工程应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运渣车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及冲洗区域;建筑面积5000m²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

第四章施工道路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含马道)应进行混凝土(沥青)或者装配式硬化。采用混凝土(沥青)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200mm,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

第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装配式道路将其先临时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200mm,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80mm。

第五章湿法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围挡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3m,喷头应安装在低于围挡顶部200mm处的围挡内侧,喷头朝内向上。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3m;施工现场安装有塔吊的,应在塔臂上设置雾状喷淋装置;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高度30m以下建筑物,至少设置1道雾状喷淋装置,高度30m以上的建筑物,至少设置2道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5m;使用整体式提升架的,应在作业层沿提升架四周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5m。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基坑周边及马道两侧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5m,设置于临边防护架体上。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确保作业现场喷雾范围全覆盖、无死角。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施工单位也应根据作业现场面积、地形及喷雾机功率、扬程调整雾炮机布置,确保作业现场喷雾范围全覆盖、无死角。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路面切割、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降尘措施。喷锚作业时,应采取湿喷。

第六章封闭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脚手架的,在脚手架外侧应使用2000目密目网进行封闭;密目网应随层搭设;密目网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保持整洁无破损;使用整体式提升架的,在整体式提升架提升前应将作业场地清理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七条

重点区域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作业棚进行油漆喷涂、切割作业。因场地受限不能设置封闭式作业棚的,应增设防尘降尘设施。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项目,具备条件的车站和区间暗挖竖井等点位实施封闭施工棚作业。

第七章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不得高空抛撒建渣,做到工完场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现场资源化处置、就地利用,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清运。

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不冒顶装载。严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运渣车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规范从业人员分类投放行为,建立分类投放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八章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通知》(成环发〔2018〕342号)要求,持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和用油台账,留存油品购置发票。

第二十三条

进出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使用微信小程序进行进出场登记,禁止未取得排放环保标志的、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章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细则,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等扬尘污染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各种材料应分类有序堆码,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无积水积泥。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堆放建渣、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使用800目密目网进行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在48小时内清运。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总平施工时,若因施工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围墙(围挡),应采用符合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围挡临时打围,并保持围挡美观、整洁。若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出入口的,应设置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等有效降尘除泥设施。绿化施工时,要采用彩条布等软质材料与路面进行必要的铺垫隔离,防止耕植土散落污染路面。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不得高处抛洒物品,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与《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建委〔2017〕100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通知》(成建委〔2017〕214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07号)等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标准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1年2月26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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