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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实施意见》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有利于水陆统筹,以水定岸。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就长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韩正等领导同志针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摸清排污口现状并尽快提出监督管理思路,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陆续开展了长江、黄河、赤水河入河排污口及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我们发现入河入海排污状况不容乐观,污水混排偷排现象较为普遍,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这些排污口涵盖工业、生活、农业、交通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必须破解的难题,亟需从国家层面出台针对性强的指导文件,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问:《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到2023年、2025年的目标任务。
第二至第四部分,分别明确了三方面12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提出了组织排污口排查、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明确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类,提出“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整治要求。三是严格监督管理。提出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等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对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加大科技支撑、加强公众监督等提出要求,为《实施意见》顺利实施提供支撑保障。
问:《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要求,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提出到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问:排污口为什么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实施意见》如何体现水陆统筹管理要求?
答:从长江、黄河入河排污口和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看,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是连接水里和岸上的关键节点。《实施意见》提出,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充分体现了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管理要求。
问: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复杂,《实施意见》在指导相关工作方面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排污口“找不着主”“没人负责”,是长期困扰基层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聚焦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提出,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整治。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问:《实施意见》在哪些方面体现了稳中求进的要求?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改革要把握好时度效,坚持先立后破、稳扎稳打。《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在排查整治、设置审核等方面明确了分步实施、保障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等要求。
一是在排查整治方面,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排污口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类型多样,问题复杂,有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整治工作难度大。为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
二是在设置审核方面,要落实“放管服”要求,下放审批权限,减轻企业负担。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以外,其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
三是在信息化管理方面,要求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依托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和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如何保障这些措施落地见效?
答: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相关责任;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是要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
三是要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四是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要求排污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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