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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北极星环保网来源:专注节能微信公众号2016/11/10 10:26:00我要投稿
所属行业: 节能  关键词:耗能企业 除尘 能源消耗指标

北极星环保网讯:本文全面分析了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指标计算方法。

电石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用能量。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综合能耗中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电力消耗包括电炉电、动力和照明用电。也包括除尘用电。

2、碳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它炭素还原剂等。数量从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3、干燥焦炭耗燃料,计算起点同上。如用电石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4、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5、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应折合为标准煤。企业外购的各种能源,其热值以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企业外购电力按当量热值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

分母项: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应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Σ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 (升/千克)/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千瓦小时/吨)=100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电石产量(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分母项:电石产量说明同上。

黄磷

【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黄磷生产界区(从磷矿、焦炭、硅石、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黄磷计量入库和黄磷“三废”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消耗的能源。包括黄磷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包括作为原料、材料的能源消耗;不包括基建、技改项目建设能耗、以生活为目的能耗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黄磷生产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电石、炭素制品、蒸汽。消耗的耗能工质有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但不包括自产的耗能工质,但包括其所消耗的能源。

黄磷生产界区外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分摊。碳素砖、润滑油的消耗不计入产品综合能耗中。

焦炭(或无烟煤)消耗以实际入炉量加损失量计算,调出的焦(煤)粉不计入总能耗中。供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焦(煤)粉按比例分摊法计入总能耗中。

黄磷生产界区内回收本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耗中扣除。

分母项:黄磷产量包括黄磷产品产量和泥磷回收折元素磷两部分。即粗磷精制、过滤所得的,以及泥磷通过真空过滤或蒸磷等方法得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7816—1998的产品黄磷;泥磷回收折磷是指泥磷通过烧制磷酸或制其他化学品回收的元素磷量。

【单位黄磷生产耗电】(千瓦小时/吨)=10000×黄磷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产品电耗包括电炉电耗和动力电耗两部分。

1、电炉电耗包括电炉加热的直接用电,还包括电炉短网的电耗、电炉变压器损耗、电炉变压器高压线路损耗以及供电线路损耗所分摊给电炉变压器的电量,但不包括电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建筑物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2、动力电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1)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包括生产系统所有装置、设施所消耗的动力、照明用电及其供电损耗,以及所分摊的动力变压器和供电线路损耗。

(2)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量是指这两个系统按比例分摊给黄磷产品的动力和照明所消耗的电量以及它们的损耗量。

分母项:黄磷产量说明同上

乙烯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乙烯产量(吨)

分子项: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各种蒸汽、电力等的消耗,不包括作为生产乙烯的原料消耗。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本身,具体说,包括原料脱硫、脱砷、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废碱处理、火炬气回收压缩机(回收气返回裂解炉燃料系统)工艺单元的能耗。

乙烯生产装置界区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这些辅助设施用能不计入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中。

分母项:乙烯生产量只按乙烯生产量计算,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得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乙烯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乙烯生产量(吨)

分子项:乙烯生产耗电量是指乙烯装置界区内的耗电量。分母项:乙烯生产量说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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