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危险废物来源:宜春市生态环境局2023-11-08 09:59:19
》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相关内容,对该公司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9.6万元,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