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垃圾分类来源: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02-02 09:28:07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橡胶、废织物、废家具、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