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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碳家了解到,从“两省五市”的试点情况看,我国碳交易存在试点工作准备不够充分、法律约束力较弱、企业认可度较差、数据基础差、碳市场透明度较差、市场监管标准不一、市场流动性较差等诸多问题。
一是试点工作启动仓促,准备不够充分。大部分试点为了满足试点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赶在2013年底启动了市场交易,最晚也不超过2014年上半年。实际上,除个别试点外,大部分试点的启动均较为仓促,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善。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最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的计划和长时间的讨论,而我国试点在2011年底开始部署、2012年开始开展工作、2013年启动市场,每年均为一个大台阶。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其影响可能会在未来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之后逐渐显露出来。
二是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约束力较弱。碳交易政策得以实施的基础是必须要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即排放单位只能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分配获得或市场交易购得)来排放二氧化碳(有的也包括其它温室气体),超出部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说惩罚的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也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目前试点中,只有深圳通过了地方人大立法,北京通过了人大决定,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其它试点基本以政府令的规章进行规制,惩罚力度受到局限,因此法律约束力较弱。个别试点甚至只以红头文件为依据。
三是企业认可度较差,接受政策需要一定的时间。碳交易从全球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国内企业来说,试点工作的开展是第一次接触碳交易。由于试点工作推进速度过快,且利益相关方协商工作较为欠缺,一些企业在还未完全理解此政策的意义和目的,且不了解如何开展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就被纳入其中并被要求履行控制排放的义务。因此,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排斥情绪,不仅体现在参与碳市场交易不够活跃,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对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配合不够积极。
四是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基础差。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前,没有企业层面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体系,因此各试点在起初均面临没有数据的困境。大部分试点通过对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摸底来获取部分数据,但这些回溯的数据相对质量较差,根据这些数据制定的碳排放权试点政策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碳排放总量设置过高、碳排放基准值设计不合理等。
五是碳市场透明度较差。市场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透明的市场才能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其中。碳市场作为政策建立的市场,其透明性往往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设计以及信息公开度。目前,大部分试点均存在透明性较差的情况,包括纳入企业排放数据的统计、排放配额总量的确定、具体配额分配的设计方案和分发情况、交易数据的公布等方面。大部分试点的表现均或多或少存在缺失透明度的问题。透明性差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政策制定者自身尚未完全明确具体政策方案的设计,导致相关方案或资料往往到最后一刻才发布;二是有的地方政府不愿意把相关数据公布于众。
六是市场监管标准不一,体系有待健全。市场监管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市场参与方资质的认证、管理和监督;二是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包括对内幕交易、市场操控等违规行为的识别、防范及处罚等。目前各试点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管理存在标准不一、相互间缺乏互认、部分机构能力弱等问题。未来,需要在第三方资质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加强体系建设。关于交易监管方面,当前各试点虽然在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中有所涉及,但内容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七是市场流动性较差。目前我国各地碳市场的普遍问题是流动性较差,成交量、成交额低。流动性不高会影响到碳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使得碳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的作用。碳定价的功能受到影响,也就难以实现碳交易政策效果。试点流动性差既与大部分试点对交易主体的限制有关,部分试点仅允许控排单位或资质要求很高的其它机构参与交易;也与碳现货本身不是适合频繁换手的交易产品有关。对于前者,目前各地方市场未来可能会逐步放开,在做好监管的同时引入各种类型的交易主体;对于后者,我国碳期货市场目前正在研究中,包括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碳交易所的各类相关机构均在开展相关研究。
八是电力行业的特殊性问题尚未有效处理。电力行业由于其具有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排放核算简易的特点,因此往往是碳交易政策的第一纳入行业。但在我国,电力由于还未完全市场化,发电量无法自己确定,发电价格也无法由市场决定,如果强制施加碳约束成本,可能导致其成本升高,无法推动其进行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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