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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实施方案》(全文)

2014-09-10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金属污染清洁生产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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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扎实推进《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顺利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特制定《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排放量控制指标:宁波鄞州区、余姚市,温州平阳县、鹿城区,嘉兴海宁市等5个重点区域废水中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在2007年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削减13%,废气中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废水、废气中非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台州玉环县和湖州长兴县2个重点防控区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均不超过2007年水平;非重点区域内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不得超过2007 年水平。

环境质量指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表水国控断面每月开展1次监测,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达到100%;重点区域水环境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按月开展监测,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达到100%;7个国家重点防控区按照既定方案和环保部有关要求开展大气环境重金属污染物监测,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达到100%。

重点项目指标:列入本年度计划须完成验收的项目完成率100%(见附件3),其余重点项目加快推动实施,争取提前完成验收。

环境管理指标: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加强企业监管,国控重点企业达标率、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杜绝出现未按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或超期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评执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

二、年度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是优化空间布局。结合区域自然资源禀赋与环境承载力,科学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空间布局。加快瑞安市电镀园区、玉环电镀园区等工业园区建设。二是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要求取缔《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淘汰办〔2012〕20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全面取缔淘汰白炽灯、卤粉节能灯;淘汰手工注汞生产工艺;逐步禁止使用液汞,2014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液汞(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除外);禁止使用含铅玻璃(芯柱除外)和氢氟酸。三是严格产业和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符合涉重金属产业准入要求。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采取以新代旧、上大压小等方式,利用腾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工业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各地要进一步严格限制审批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目标对本地区的所有新建涉重金属项目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总量台账,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所有新建涉重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在本防控区域进行平衡;非重点防控区,以县为区域进行平衡,若县级区域无法平衡,可在市级区域进行平衡,市级无法平衡的项目可由省级层面进行平衡。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一是加快推进重点防控区污染治理。省环保厅将按照进度要求组织对重点防控区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二是加快推进重点防控行业污染治理。重点推进节能灯行业整治,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抓好技术装备更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三是巩固重点防控企业污染综合整治成果。加大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完善铅酸蓄电池、电镀、制革等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重点防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四)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一是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鼓励使用圆排车、自动化注汞设备与工艺,以节汞为重点,大力发展低汞、微汞技术及产品。二是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规范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处置。积极鼓励和引导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烟尘、含重金属污泥等废渣的产生量;规范对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加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查,坚决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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