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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7个条件可享所得税优惠

2014-12-05 15:02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钟美辉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节能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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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节能服务公司怎样做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呢?

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公司,又称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其运行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根据77号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税法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享受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77号公告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原标题: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7个条件可享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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