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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2015-02-03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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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各县(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考核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以各设区市本级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达标情况以及改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和保障措施等7项重点任务为考核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省生态办另行制订。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对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打分,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作为评分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仅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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