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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

2015-02-15 08:52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排污权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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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市民热议。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政策内容,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环保局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关于《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第6条提出“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专门就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作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 号)提出“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废气、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同时,市委、市政府将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事项,纳入全市133项重点改革任务。

《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重大政策实践,是我市环境资源领域的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改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深入推进,对于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健全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推动环境资源和资本有序流动的市场机制、降低污染治理社会平均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并必将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等都将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及污染物指标。

实施对象为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和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具体涉及到的污染物指标包括工业企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以堆放、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服务业排放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二)排污权的获取方式。

排污权必须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格购买;另一种是新建排污单位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因改建、扩建或扩大生产等新增的排污权通过竞价的方式从交易市场购买。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申购量和申购价格都是“定额”的。其申购量由负责排污许可管理的环保部门核定,不能多购买,也不得少购买;申购价格统一按照交易基准价格执行。

(三)排污权指标的管理。

排污权指标管理体系包括注册登记制度、核查制度和清缴制度。

全市建立排污权注册登记系统,重庆市资源与环境交易监督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权注册登记系统注册唯一的实名排污权账户,其排污权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质押等行为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

排污单位排污权实际使用量,由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权限,在排污单位履行清缴义务前,组织核定。

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根据环保部门对其排污权实际使用量的核定值,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履行清缴义务。

(四)排污单位对其排污权拥有哪些权利。

排污权是排污单位有偿获取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排污单位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质押和申请回购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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