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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消费税与环境税的关系

2015-08-11 15:21来源:中国财经报网作者:龚辉文关键词:环境税消费税资源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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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税,其理论依据除国有资源体现所有者权益(具有权益金/绝对地租性质)、稀缺资源的机会成本、管理要求(具有许可费性质)和调节资源禀赋差异维护市场公平(具有级差地租性质)等以外,更重要的是,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双重属性,即表现为经济上的直接有用功能和环境上的生态服务功能。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一般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反映和补偿,但其环境价值,则具有典型的经济外部性,一般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反映和补偿。校正自然资源环境价值外部性是现代资源税开征的根本依据。

这里的消费税是指特别消费税,它是对特定货物和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销售税等)的基础上,再对部分货物和劳务征收特定消费税,是现代流转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消费税既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又承载着重要的调节功能。消费税征收范围比较广泛,但与资源税、环境税密切相关的主要指对污染产品和资源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虽然对以能源产品为代表的污染产品和资源产品征收消费税传统上主要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但现代消费税日益以校正资源产品和污染产品环境外部成本为依据,以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环境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开征的各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弥补环境价值外部性的市场缺陷,是在尊重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发挥政府调节作用的有效体现。

可见,资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其征收环节不同,征收依据也存在差异。虽然就环保功能角度看,其核心都是校正环境价值的经济外部性,但校正外部性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资源税校正的是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成本,消费税和环境税(排污税)是校正产品使用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成本,而且,排污税是直接校正,准确但管理难度大;消费税是间接校正,比较模糊但便于源泉控管。同时,由于资源产品的多样性和资源属性的多重性,又使这三种税存在交叉,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第一,有些资源产品如煤、水、林木等,无需经过复杂的加工,就可以直接成为消费品,从而既可以成为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也可以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加上征管上的不同选择,有时其征收环节甚至可以产生重叠,如煤开采税、取水税性质上是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税,但具体计征可以按煤、水的销售量甚至销售价格计征,这在性质上就相当于煤消费税和水消费税。

第二,有些资源产品如煤、燃油等,作为重要化石能源产品,既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是传统消费税的重要征收对象,又是突出的污染产品,是体现环保要求的现代消费税的重要征收对象。同时,煤、燃油的使用是空气污染(包括碳排放)的重要来源,因此,煤和燃油的使用是空气污染税(排污税)的征税重点。此时,能源产品消费税与能源使用的污染税,两者的差别还比较明显:前者按使用量(或价)征,后者按污染物排放量征。但有时污染税根据能源产品的污染程度折算直接对能源产品的使用量征收,此时在形态上已等同于能源消费税,但其税率设计的理念还存在差别:污染税的税负取决于污染程度。当消费税实施“绿化”调整,即能源产品消费税税率也考虑污染程度,甚至直接根据污染程度(如硫含量、碳含量等)设计税率(额)时,显然与按能源产品使用量计征的污染税,无论在形态上还是税率设计的理念上都已基本相同。不过,对能源产品按使用量直接征收污染税(或者消费税),与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污染税相比,还是存在差别的,前者只鼓励企业减少能源的消耗,而不利于企业致力于对污染物消除或回收利用的技术研究。

第三,从对价格的传递机制看,无论是资源税、消费税还是排污税,都具有间接税性质,其税负都将转化为价格的组成部分,从而起到减少污染、减少资源消耗的导向作用。反过来说,对于同属于资源税、消费税和污染税征收范畴的产品(如煤)来说,其税制和税率设计就需要综合考虑。

原标题:资源税、消费税与环境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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