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

2015-08-12 14: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川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省环保厅获悉,《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已经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川环函〔2015〕1137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保监局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有关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企业: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求,现就继续推进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新时期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企业经营保障、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2010年以来,我省稳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在试点企业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环境风险防范、损害赔偿标准、激励约束措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探索,初步形成了符合四川实际的绿色保险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截止2014年,全省21个市州已有400余家企业参保,人保、平安、锦泰、太平洋等8家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妥善处置保险赔付案件15起,在共同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也要求,“完善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要求“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和省的要求,为新时期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从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维护污染受害者正当权益、发挥保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等方面认真思考、主动作为,力争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充满活力、健康有序的绿色保险工作机制,为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增添力量。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范围

环境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具体包括以下行业和企业: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化学品企业;

3.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

4.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企业;

5.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6.其它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等行业;

7.国控、省控、市(州)控重点排污企业;

8.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高环境风险企业,包括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医院、学校、居民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工业园区内的排污企业等。

我省涉重、涉危、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原标题: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保部门查看更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查看更多>四川查看更多>